国家标志
德国国徽上的鹰是罗马诸皇帝统治地位的象征。1871年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国徽,1919年也为魏玛共和国所采用。1950年联邦总统豪伊斯决定将鹰绘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徽上。
金、红和黑色首次于1817年在瓦特堡被用作德国学生社团的识别标志。通过奥古斯特达尼尔冯宾策尔(1793-1868)的“我们盖了一栋结实的房子”这首歌曲,三色的次序被确定下来。1949年,议会理事会重新接受黑-红-金这个传统颜色,并通过《基本法》规定下来。
德国国歌是“德意志之歌”的第三段,歌词是奥古斯特海因利希¡霍夫曼¡冯¡法勒斯雷本(1798-1874)于1841年撰写的,曲调由约瑟夫¡海顿(1732-1809)谱写。1922年,魏玛共和国第一任帝国总统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将“德意志之歌”升格为国歌。1952年,在联邦总统豪伊斯和联邦总理阿登纳之间的一次通信中,这首歌重新被承认为国歌。联邦总统冯¡魏茨泽克和联邦总理科尔在1991年8月的通信中确认了”德意志之歌”对统一的德国的传统意义。
德国国庆日是10月3日,即德国重新统一日。
德国的国鸟是白鹳——著名的观赏珍禽。
在欧洲,自古以来白鹳就一直被认为是“带来幸福的鸟”,是吉祥的象征,是上帝派来的“天使”,是专门来拜访交好运的人的。自白鹳被选为国鸟以后,不少德国家庭特地在烟囱上筑造了平台,供它们造巢用
矢车菊又名蓝芙蓉、荔枝菊、翠蓝,属于菊科。经过德国人多年的培育,这种“原野上的小花”已经有浅蓝、蓝紫、深蓝、深紫、雪青、淡红、玫瑰红、白等多种颜色。头状花序生在纤细茎秆的顶端,仿佛一位隽秀的少女,向着“生命之光”——太 阳,祈祷幸福和欢乐。
矢车菊是德国的名花,德国人用她象征日耳曼民族爱国、乐观、顽强、俭朴的特征,并认为她有吉祥之兆,因而被誉为“国花”。
德国历史
日耳曼人(German)是欧洲的古代民族之一,公元前5世纪起,以部落集团的形式分布在北海和波罗的海周围的北欧地区,古罗马人称之为日耳曼人。大约在公元前半个世纪,大部分日耳曼人开始定居在莱茵河以东、多瑙河以北和北海之间的广大地区,该地区称为“日耳曼尼亚”。
“德意志”一词来源于古德语“diot”一词,意为“人民”,最早史见于公元8世纪,是指生活在法兰克王国东部的日尔曼部落所讲的方言。公元800年,法兰克王国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达到鼎盛,成为法兰克大帝国。大帝国中有许多讲德语的日尔曼部落,这些日尔曼部落人所讲的方言被称为“德意志”。公元814年查理大帝去世,法兰克帝国随即分崩离析,在瓜分各种遗产的过程中,形成了东、西两个王国。这两个王国的政治分界线大致就与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当。讲法语的西法兰克王国后来演变成今天的法国,而讲德语的东法兰克王国的居民在此后的长期生活中也逐渐产生了一种“同属一国”的感觉,这时,“德意志”一词也就从一种语言的代名词发展为代指讲这一语言的人。当这些讲“德意志”语的部落后来建立了自己的王国时,他们不但用“德意志”来称呼自己的语言和人民,还用它来命名自己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这期间也有一个共和国。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人们习惯上以公元911年作为东法兰克帝国向得意志帝国转变的开始,在这一年,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国王,他算是第一位德意志国王。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1806年,帝国被拿破仑一世推翻。
第二帝国是指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它是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起来的。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普鲁士击败法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皇帝。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5月8日,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宣告完结。德国为美、英、法、苏四国分区占领。
1949年5月,在美、英、法合并的西占区通过《基本法》,宣布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西德),9月建立政府。同年1O月,苏联占领区内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东德)。
到了2O世纪8O年代中后期,在东西方关系逐渐缓和的氛围中,东西德国日益走向统一,1990年7月实行了货币统一,1990年10月3日实现了政治统一。
国家、法治与公民
国家体制、宪法与法制
宪法
德国人在1999年能够回顾半个世纪以来在宪法方面所取得的经验。1989年庆祝联邦德国成立40周年时,基本法就被誉为在德国土地上曾经有过的最好和最自由的宪法。过去没有哪一部宪法像基本法这样为公民所接受。随着基本法的出现,诞生了一个至今无严重宪法危机的国家。为了表示纪念,还将在德国和欧洲举行有国际人士参加的探讨其基本价值以及国家目的的研讨会。
为了使国家生活“在一个过渡时期”有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订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不是最终的宪法,而只是暂时措施。对德国人民的要求始终是“在自由的自决中,完成德国的统一与自由。”
事实证明,基本法是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具有承载力的基石。基本法中关于重新统一的要求已于1990年如愿以偿。在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联邦共和国的统一条约的基础上,重写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后条款。如今,宪法条文表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后,德国人民重新获得了统一。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对整个德国有效。
基本法在内容上反映出宪法制定者从纳粹独裁统治的极权国家中总结的直接经验。在宪法中的许多地方人们可以看出他们努力避免导致民主的魏玛共和国垮台的错误。制宪者是1948年在西方占领区建立的各州议会以及由其选出的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康拉德¡阿登纳主持下通过了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在各州议会通过后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基本权利:放在宪法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基本法列举的传统的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此外还有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与上述权利相反,仅适合于德国国民的公民权大半涉及真正的政治上的参与权以及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这方面主要包括集会自由、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徙(包括入境)、选择与从事职业的自由、不受引渡以及选举权。
除了自由权外还有平等权。基本法将通常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具体化,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别、世系、种族、语言、籍贯以及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遭歧视或受优待。对男女平等作了明确规定。最后,宪法还保证所有德国人都同样有担任公职的权利。
基本权利也关心保护和保证婚姻、家庭、教会和学校等社会集体的利益。此外还有几项基本权利是专门针对工作权和合伙权制定的,例如母亲有权要求社会的保护和照顾。
一项从事情本身来看只属于外国人的基本权利是首次在一部德国宪法中保证的避难权。它给予政治上受迫害的外国人在联邦地区要求庇护的权利。多年来,最后几乎是无法控制的数十万申请避难者移来德国。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国并未遭受任何政治迫害而往往出于经济动机要求收容。这就使真正受迫害者要求庇护的基本权利有被损害的危险。
法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绝大部分是成文法律。它延伸至生活的几乎各个领域,致使今天的立法只是现行法律的变通和修改。法制受宪法法的影响。但是,欧洲共同体的和国际的法律一样,也产生影响。联邦的法律包括大约1900项法律和3000项法令。州法律除了涉及警察事务以及乡镇法之外,主要包括中小学和大学领域以及报刊和广播。
在德国被分裂的40年中,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民德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结果是,1990年决定在整个联邦地区内尽快创造法律适应并从而达到法律统一。对新联邦州经济建设来说,这样做也至关重要。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特殊发展以及那里产生的结构出发,在几乎各个法律领域里都作了内容广泛的适应性规定。如今,法院结构的适应过程已然结束。
法治国家:从历史上看,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可以追溯到部分被继承的罗马法律以及德国各个地区的其他许多法律。19世纪时第一次产生了一部整个德意志帝国适用的统一的民法。民法典和商法典至今还保持着产生时期的自由精神。在这两部法典中,合同自由的原则占主导地位。
法治国家的保障作用首先明显地表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在刑法中有一条被基本法升格至宪法级的规定,即:一桩行为,只有法律在它发生之前就已有处罚的规定,才能被判刑。因此,刑事法官不得运用为类似案例制定的法律规定来弥补惩处方面的漏洞或用翻老账的方法来运用刑法。达到宪法级的还有这一条,即:任何人都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受到多次惩处。只有根据正式的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只有法官才能决定应否判刑和刑期。在限制人身自由未获法官指令的情况下应立即请求法庭裁决。
警察当局虽然有暂时拘留权,然而,它不得独断地将任何人关押至拘捕的次日。在法庭上,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听取申诉-这也是在宪法中确定的法治国家原则的基本组成部分。判决由独立的、只服从法律的法官作出。法官原则上不得被免职,也不能违背本人意愿调动工作。特别法庭是被禁止的。
德国的法治国家的法律基础早在19世纪就由司法法完善地奠定下来,其中主要包括规定法院的结构、组织和权限的法院章程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法是上世纪末叶自由民主力量在议会中进行了坚韧不拔的斗争后从帝国政府手里赢来的。
德国的法典对外国的法制也曾堪称楷模,例如民法典对日本和希腊民法典的产生都发生过影响。
公民与公共管理:在经历了100多年的法律政策发展过程之后,基本法完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保护措施来对付公共管理机构的侵犯。公民有权以某一行政措施侵犯了他的权利为理由对之提出异议。这包括诸如征税通知或关于学生留级的决定、吊销驾驶执照或拒发建筑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在内。
原民德没有行政法院。如今在新联邦州也保证了法院对行政机构的广泛监督。作为对通过实际负责的法院的保护的一个补充是,每一个公民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损害其权利一事提出起诉。因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侵犯而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的权宜之计。起诉人必须提出,他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共管理机构一项措施,例如一项法院决定或某一行政措施,也可能是一项法律的侵犯。通常,提出这种起诉的前提是,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负责的法庭上俱已用尽,但仍然无效。
社会福利国家中的法权:基本法要求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因此,在立法时比过去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福利方面的需要。基于这一思想,联邦德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劳工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确保了例如在疾病、事故、伤残、失业等情况下以及退休后的各种福利金。
在法律上实施福利国家原则方面的一个给人以深刻印象的例子是劳工法。早先,它在民法典中仅在“任用合同”一项下作了简短的规定。如今劳工法包括了多种法律和劳资协定,但是主要也是依靠法官法。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劳资协定法、解约保护法、企业章程法以及参与决定权法和劳工法庭法。
司法组织:联邦共和国司法的特点是严密无隙的法律保护和高度的专业化。它由5个部分组成:
“普通”法庭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例如关于私法合同 以及购置、租赁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和民事调解(包括地产登记、遗产及监护人等事务)。它分4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前面首先提到的3级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初审;民事案件则或由初级法院或由州法院受理初审。另外的两个审级是上诉和复 审。
劳工法院(包括初级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3个审级)负责审理劳资关系中的私法性质纠纷以及劳资谈判双方之间的纠纷和根据企业法的企业章程中出现的纠纷。在劳工法庭上例如判定一项解约是否合法。
行政法院(初级行政法院- 高级行政法院或高级行政法庭- 联邦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不 归福利法院和财政法院或例外地由普通法院(例如初级法院案件)受理的, 或不 属于宪法方面的所有行政法方面的公法纠纷。
福利法院(初级福利法院- 州福利法院- 联邦福利法院)受理所有社会福利保险方面的纠纷。
财政法院(初级财政法院- 联邦财政法院)处理税收与捐税方面的事务。
联邦宪法法院在上述5种法院之外。它不仅是联邦的最高法院,同时也是宪法机构。它裁决有关宪法问题的诉讼。
法律手段的体系是多种多样的。它提供了审查法律判决的众多可能性。上诉是在法律和事实方面提出对判决进行审查。在上诉这个审级之前可以提出新的事实。相反,复审只审查是否正确地运用了刑法并遵守了主要的诉讼程序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约有20000名专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其中3/4以上在普通法院任职。绝大部分法官是终身职务,在审判时只受法制和法律的约束。初级法院的民事调解案的任务大部分由司法人员承担。这是中级司法公务人员,不是法官。在有些法院中也有陪审员。由于他们熟悉当地生活情况,例如在劳工法院或福利法院的事务,他们有助于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实事求是。此外,他们部分地体现了公民对司法的直接责任。
大约5000名检察官主要在刑事诉讼方面工作。他们的职责是调查犯罪案中的疑点并澄清事实真相。他们决定是否要停止审理或提出控告。在诉讼程序中他们可代表起诉的一方。检察官不像法官那样在个人和业务方面是独立的。他们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服从上级的指示。但是,这种服从指示是有界限的。
大约100000个律师以独立的顾问或代表身分在所有法律领域事务中从事自由职业。他们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在司法方面起着重要的参与作用。他们所担负的特殊职责的履行情况受律师法庭的监督。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具有“法官资格证明”,即他们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随后参加实习培训而且两次都要通过国家考试。
数据保护:自动化数据处理(ADV)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几乎各个生活领域给法律生活及法制带来了新的问题。今天,电子计算机被用于银行记帐、向航空公司订机座、税务局开税款通知单或警察局收集作案人材料-几乎到处都少不了自动化数据处理。它可以储存大量数据,随时即可通过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调用。这种现代化通讯技术大大方便了许多企业和机关的工作,并正在使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世界性的信息社会。
然而,现代化的数据技术也隐藏着风险。储存的数据可能使用不当,从而落入不相干的人手里。谁掌握了足够的数据,就可窥测不容侵犯的公民私人生活情况。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德国通过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来管理数据保护。这些法律规定,当局和私人单位,例如经济企业,储存有关个人情况的数据的范围。1990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补充。
数据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公民-很少例外-有权从任何数据处理单位获得储存的有关他个人的数据。他可以要求改正错误的数据,封存有争议的数据并销除不允许记录的数据。
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德意志联邦议院以绝对多数票选举联邦数据保护专员。他由联邦总统任命,其任务是在立法程序方面根据数据保护法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咨询,监督联邦行政机构使用有关个人的数据的情况,并向这些机构提出改善数据保护的建议。每一个感到联邦的公共单位损害了他的数据保护利益的公民都可以向他提出申诉。联邦数据保护专员每两年向联邦议院提出一份工作报告。
联邦各州也有数据保护专员。进行数据处理的经济企业同样必须任命一名数据保护专员。监察部门检查私人企业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的情况。原则上它为此必须事出有因。
联邦宪法法院在1983年的一项原则判决中明确了数据保护在宪法法制上的范围。它从基本法第2条引出公民有对其个人数据的自决权的结论。法院认为,个人有权原则上自己对放弃和使用他个人的数据作出决定。根据这个判决,在对数据保护法修订补充的同时还制定了数据保护方面涉及专门领域的规定(例如在社会福利法典中、在申报法、在警察法中)。
德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属于世界上最先进和最全面的。它有助于加强人们对个人权利的数据保护必要性的认识。
1995年制定了受德国法律巨大影响的欧盟数据保护准则。它将在1998年年底成为国家的法律。这个准则将首先改善个人对私人企业的法律地位。从经济的全球化、全世界正在逐步打成一片以及变化了的技术(如芯片卡、录像、多媒体)来看,这是迫切需要的。
政党与选举
在现代的民主制中,相互竞争的政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们由选举产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政治上的领导任务和发挥监督职能。政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基本法考虑了这一情况,给政党单列了一条(第21条)。它规定:“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必须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
联邦议院中的各党派:1990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德选举以来,德意志联邦议院中共有6个政党。它们是: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德国社会民主党(SPD)、自由民主党(FDP)、基督教社会联盟(CSU)、民主社会主义党(PDS)以及名单联合90联盟/绿党。基民盟在巴伐利亚不设州组织,而基社盟只存在于巴伐利亚州。然而,基民盟与基社盟在联邦议院中共同组成一个党团。社民党、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党于1945-1947年间建于西部各联邦州。社民党先前主要是以雇员为选民的政党。1933年它被希特勒政权禁止,后来以同样名称重建。其他各政党均为新建。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老的天主教中心党不同,基民盟与基社盟这两个基督教政党面向两个基督教教派的选民。自民党的目标是继承德国自由主义的传统。
这4个政党在成立以来的40多年中,经历了重大的变化。在联邦一级上,它们在过去的年月里都曾互相联合执政过一次或成为反对党。今天它们都自称是代表各阶层人民的群众性政党。它们都有反映了一个群众性政党中的形形色色立场的各种不同的派别。
从1983年至1990年,“绿党”也参加联邦议院。1979年成立时,它是一个联邦一级的政党。后来也进入了几个州议会。该党首先联合了核电站反对者以及具有和平主义倾向的反对者团体,是从激进的环境保护运动中产生的。1990年绿党因未获5%的选票,以致失败。然而,与它联合在一张名单上,在新联邦州起家的90联盟为它创造了进入联邦议院的条件。两党联合成“90联盟/绿党”,于1994年被选入联邦议院。1998年它又成为第四大党,位于自民党之前,并和社民党组阁;由于担任新的外长,它从那时起推选了副总理。
民主社会主义党(PDS)是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SED)的后身。它在统一的德国无法作为较大的政治力量而站住脚。1990年,民社党和90联盟/绿党名单联合一样,进入德意志联邦议院全靠了对新联邦州政党的一项特殊规定,即在百分之五限制条款问题上对新老联邦州要有所区别。1994年联邦议院选举时,民社党由于在柏林的4个直接席位得以进入德意志联邦议院。它于1998年获得了同样数量的直接席位,但是同时也越过了百分之五的限制条款,从而具备议会党团身份。
百分之五限制条款:参加1949年第一届联邦议院选举的36个政党,在1990年选举的议会中仅剩4个。造成这样集中的原因首先在于195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7年更加严格的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有至少获选民所投第二票的5%或3个直接席位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这个限制条款。该规定的目的是,根据魏玛的经验避免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并保证能产生有统治能力的多数。
在州一级,限制条款不用于少数民族所选代表。例如,代表丹麦少数民族的南石勒苏益格选民联合会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中有一名代表,尽管他获得的选票少于5%。县和乡镇级的地方选举和联邦议院和州议会的选举有时情形很不相同。在地方选举时,作为自由的选民团体的所谓“市政厅党”经常起重要的作用。
选举制度:各级议会代表的选举都是通过普遍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和秘密的方式进行的。每个年满18岁,在德国至少居留3个月,并且未被取消选举权的德国人都有选举权。在某些前提条件下,生活在国外的德国人也能参加选举(“选举权”)。原则上每个至少拥有德国国籍一年,并在选举之日年满18岁,未被取消选举权或由于判决而丧失被选举权或担任公职权的人,都有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没有预选。竞选的候选人通常由各政党提名。但是,无党派的个人竞选者也可参加竞选。德意志联邦议院的选举制度是“人员比例选举法”。每个选民可投两票。他以第一票选举他所在选区的候选人,并且根据的是相对多数选举法:谁获最多选票,谁就当选(第一票)。选民以第二票选举按所谓的各党派州竞选名单进入联邦议院的议员(第二票)。各选区的选票以及州竞选名单的选票的计算方法使联邦议院的席位几乎是按各党派得票比例分配的。如果一个政党在各选区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于按州竞选名单所分得的席位,那么,它可以保留这些“额外席位”,而无须为其他政党取得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议院的议员人数就超过法定的656人。因此,目前就有议员672人。选举法采用州竞选名单的目的是使各党派都按得票的比例分得议会中的席位。另一方面,选区中的直接选举使公民有机会选举某些政治家。人民在选举中通常都表现了强烈的关注。1998年选举联邦议院时,选民投票率为82.2%。在州议会及地方选举中,投票率有浮动,但往往也在70%左右。
党员和财政:根据1998年10月的状况,在联邦议院中有席位的政党党员人数如下:社民党775400人、基民盟625800人、基社盟179900人、自民党68000人、90联盟/绿党50200人、民社党95000人。各党都向党员收党费。但是这只能部分地满足它们的财政需要。即使政治上的同情者给予捐款也入不敷出。另外,它还潜伏着危险,即,尤其是大的慷慨解囊者可能影响政党的意志形成。因此,根据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政党法中对政党筹资的新规定,政党在联邦议院、欧洲以及州议会选举中,每年可从国家获得每张选票1.30马克的补贴,最多为500万张有效选票。超过此数的补贴为每票1马克。此外,还为一个政党通过党员的党费或捐款所得的每1个马克支付50芬尼。这些款项不得超过一个政党每年所得的收入。每年对所有政党拨款的总数不得高于2.3亿马克(绝对上限)。
国内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是国家的一项中心任务。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项任务由各州和联邦承担。警察事务和警察法基本上是各州的事情。只是在某些领域里,基本法才赋予联邦以它在警察方面的权限。
各州的警察:各州的警察主权包括本州警察的全部组织及人员方面的事务。警察可按工作部门分为保安警察、刑事警察、警察后备队以及水上保安警察几类。保安警察原则上负责保证公共治安和秩序。其任务范围从防止危险直至依法追究。
刑事警察的任务同样是防止和查明犯罪行为。保安警察主要过问较轻的和中等程度的刑事案件,而刑事警察的工作则针对危险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方面主要是凶杀、严重的抢劫以及越来越多的集团性刑事犯罪活动。在依法追究方面,警察支持领导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
刑事警察-部分地和保安警察一起-拥有特种部队。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同恐怖主义分子作斗争、解救被绑架的人质、在特殊事件中执行保卫任务以及缉捕罪犯。
各州的警察后备队集体执行任务。它们是根据联邦和各州的行政管理协定建立的,为了能在国内出现紧急状态、灾情和事故以及紧张局势和防御状况时投入。在几个州里,警察后备队还是培养警察后备力量的地方。除此之外,它还在游行、体育或其他的大型活动,在交通管理、大搜捕和大缉捕时支持警察的具体执勤。在同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时,它也投入行动。根据管理协定,联邦和各州特别也以适合于跨州行动的领导和投入手段来装备大约16500名执勤警察官员。
联邦边防队:联邦边防队(BGS)受联邦内政部管辖,并执行特殊的警察任务。联邦边防队的任务是警卫德国边境以及包括边境缉捕在内的过境交通检查。它的特别任务是同-部分地是有组织的-越境犯罪行为作斗争,包括防止外国人非法入境以及在过境通道有目的地进行追缉及打击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1992年,联邦边防队的活动范围还扩大到铁路警察以及在德国大多数机场保护航空交通不受袭击等任务。此外,联邦边防队还有其他许多任务,例如保卫联邦的宪法机构(如联邦总统府、设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各部,在北海和波罗的海上的警察任务,参与联合国、欧洲联盟和西欧联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负责的国外警卫任务。联邦边防队的各警察联合会在遇有例如国事访问或游行等大型投入时作为行动后备队支持各州的警察。除此之外,联邦边防队也在发生灾情或特殊事故时给予援助。联邦边防队的边界警卫任务尤其在1995年3月26日生效的,规定了坚持不懈对欧盟外部边界进行检查的申根实施协议的背景下越来越重要了。
考虑到联邦边防队从1992年以来接受任务的变化中产生的警察事务和安全政策方面的必要性,1998年1月1日,联邦边防队的一个全方位的新组织发挥作用。
1998年1月1日,联邦边防队全面的新组织生效。它考虑到了在警察方面和安全政策方面框架条件的变化以及联邦边防队的新的任务范围。
联邦边防队目前大约有30000多名执勤警察官员(不包括尚在培训的候补警察在内)以及大约6800名行政管理警察。
联邦刑事局(BKA)设在威斯巴登、波恩附近的梅肯海姆和柏林。它支持联邦和各州的警察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如有罪犯越过州界或在国际上作案或者犯罪行为案情重大,联邦刑事局就采取行动。它特别收集供刑事警察打击犯罪行为使用的消息和资料并加以分析。它是犯罪学及刑事侦破技术研究的中央主管机关。联邦刑事局起着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驻德国国家总局的作用。它也是申根协定信息系统和欧洲刑警组织在国内的总部。在遇有重大刑事案件的某些情况下,联邦刑事局的专家们就亲自出马进行侦缉,例如打击国际有组织的贩卖军火和贩毒活动,某些针对宪法机构的成员和客人的有政治动机的犯罪活动以及针对国际上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在个别情况下,联邦刑事局各州或者联邦高级法院检察长也会将侦缉任务交给联邦刑事局。柏林的安全小组保护联邦宪法机构的成员及其外国国宾。此外,联邦刑事局还有保护证人的任务。
联邦刑事局约有4600名工作人员,属联邦内政部管辖。
宪法保卫机关:基本法将保卫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这一概念释义为宪法保卫。为了有效地保证其实现,联邦和各州的宪法保卫机关收集并为联邦及各州政府、行政当局以及法院分析有关极端行为和危害治安行为的情报。各宪法保卫机关另一个行动范围是反间谍,即打击外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上的特务活动。设在科隆的联邦宪法保卫局(BfV)是联邦的宪法保卫机构,同时也是为保卫宪法收集资料的中心。它归联邦内政部管辖,同各州宪法保卫机关合作。宪法保卫机关无警察行政权,因此不能审讯或逮捕任何人。1990年的一项法律对联邦宪法保卫的法律基础作了细致规定并确保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联邦与各州对宪法保卫机关的监督活动受到好几级的严密检查:主管部长、议会及数据保护专员。这些检查还由从法院的角度对影响公民利益的个别措施进行审查的可能性予以补充。实际上的,即使不是法律上制度化的监督功能由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大众媒体行使。
公共财产
稳定的国家财政是一个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国际要求的宏观经济政策、新的工作位子和社会福利稳定绝对必要的前提条件。因此,整顿国家财政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
减少失业是它公开宣称的、整个财政政策措施针对的最高目标。完成这个任务的经济状况最近毋宁说是更加艰难了。亚洲、俄罗斯和拉丁美洲的危机明显地意味着德国的景气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国内和国际上需要旨在加强增长和就业的措施。
德国的财政政策将加强需求同各种改革以及提高德国经济竞争能力和改进就业状况的结构变化结合起来。通过重要的3阶段税收改革,纳税人的负担将明显减轻,内部需求将得到大力的推动。然而,失业率的明显下降只有在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劳资协议政策等所有领域里协商一致地进行调节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任务的分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分为联邦、州和乡镇。根据基本法,这些地方政权分配到专门指定的、针对它们地区的任务。原则上它们必须承担这些任务的开支。因此,公民为公共任务筹措的资金并不都流进一个共同的钱箱内,而是分给了联邦、州和乡镇。公共开支的最低的,也是最小的行政单位是乡镇。向地方分配任务始终在州内部决定。它要解决的自治任务原则上包括与这个地方集体和这个乡镇的每个成员直接有关的一切事务,尤其是水的供应和废水排除或清除垃圾。另外还有维修乡镇公路或地方的福利事业和卫生事业以及建立和管理小学和普通中学。
州完成国家的一切任务,除非基本法着重地另作规定或允许这样的规定。州的最重要的任务在文化领域里,首先是学校和教育事业。此外,它负责的领域还包括司法、警察和公共卫生事业。
最大的任务和对此的重担由联邦承担。根据基本法,属于它的是直接确保整个国家生存的全部任务。例如,它负责社会治安、国防、外交、国内安全,建造联邦高速公路及长途公路、通讯事业、大型研究项目及发展科学事业。联邦也负责能源与经济促进、农业、住宅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此外还有由联邦和州一起规划和筹资的共同任务,包括扩大和新建高等学校、改善地区性的经济结构、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以及在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方面的合作。除了上述3个国内的行政管理级之外,越来越重要的还有一个第4级:欧洲联盟。
财政计划:根据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联邦和各州有义务按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来确定自己的预算政策。这些目标是: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率、对外经济平衡以及持续适当的经济增长(“魔方”)。联邦与各州必须各自作出财政计划,列出5年之内收入和支出预算对照。这个若干年的财政计划目的在于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能力与要求协调一致。公共支出部分应按轻重缓急与宏观经济所容许的筹资能力一致。乡镇也必须制定中期财政计划。
公共预算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在制定预算时紧密地协调一致。这种自愿合作的最重要的机构是1968年建立的财政计划理事会。联邦、各州、乡镇以及德意志联邦银行都参加了这个理事会。在责成参加国限制国家债务和国家赤字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预算政策规定的背景下,财政计划理事会的协调职能具有额外的意义。国家方面的经济发展委员会也具有协调和咨询职能。
收入分配:联邦、各州和乡镇必须拥有相应的资金方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国家的任务种类繁多,资金的来源也有多种渠道。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1997年地方政权税收收入为7971.53亿马克。其中欧盟得5.2%、联邦得41.5%、各州得41.2%、乡镇得12.1%。
税收收入的分配必须与三级行政管理所分配到的任务相符。收入和营业额的税收是“共收税”。它们按固定比例(营业税要定期谈判商定)分配给联邦和各州。乡镇也分得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它们为此必须把过去纯属地方税收的工商税的一部分上缴联邦和州。除此之外,从1998年1月1日起乡镇参与分配营业税。
联邦的税收收入中包括德国向欧洲联盟预算缴纳的费用。关税以及进口农产品征税按收入汇往布鲁塞尔。除此之外,欧洲联盟在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的计算基础上获得增值税自有资金。欧盟支出中未被这些收入轧平的部分由自有资金补偿。各成员国承担的费用各按其在欧盟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以市场价格折合计算。
其他的税收分别只归一级行政机构所有。联邦税收是保险税以及除啤酒税外所有的消费税(例如矿物油税和烟草税)。
州一级的税收来自机动车税、遗产税、啤酒税、土地转让税、赛马和彩票税以及防火税。
乡镇一级所得的是扣除上缴联邦和各州后的工商税、地产税以及地方消费税和间接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法人所得税在内占总税收的几乎一半。与普通老百姓关系最大的是工资所得税。雇员,即工人、职员和公务员的所得税由雇主以工资税的形式从每月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上缴给财政局。
税率随收入递增。根据1998年的所得税税率表,最低税率为25.9%,最高税率为53%。对收入低于12300马克的单身者或收入低于24600马克的已婚者仍然免征税收。
国库的第二大收入项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进口营业税)。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将近1/3。矿物油税和工商税各占税收收入的6%和8%。
财政平衡:联邦各州的财力很不相同,因为各州的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结构迥异。例如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汉堡、黑森或北莱茵-威斯特法伦等州财力雄厚,而东部各州以及特别是不来梅和萨尔等州财力较弱。财力上的差别通过全德国财政平衡使之缩小。这个多级平衡通过在各州间对营业税州级部分的调节性分配、通过财力雄厚的州向财力薄弱的州的补偿性付款以及联邦的追加拨款进行。
州和地方之间进行“垂直财政平衡”。税收收入及其它收入不足以使地方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乡镇靠联邦州的补贴。补贴的一部分是专用的,一部分可由地方自由支配。实行地方财政平衡应缩小每个联邦州内税收收入富裕和税收收入贫乏的地方之间的差别。
债务和国家财政监督:除税收收入外,接受贷款是为公共支出筹措资金的另一个可能性。主要在70年代和德国统一后,联邦和各州的财政部尽管厉行节约,仍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利用资本市场。1997年联邦共和国的公共预算中的债务达历来最高额,总计2.191兆马克:平均每个公民将近26703马克。1997年联邦的新债务总计634亿马克。
对德国联邦及各州财政支出及经济管理的监督由16个州的联邦审计院和总会计署进行。这符合于德国的联邦制结构以及联邦和各州预算经济独立自主的宪法原则。
联邦审计院作为监督国家财政的独立机构审查联邦的财政收支和经济管理。在这方面它关注的是经济地和按照规章制度地使用公共资金。联邦审计院每年向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以及联邦政府报告其审查结果,该报告同时也用来作为议会对政府工作的批准。此外,它的任务还在于在审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及对被审查的单位以及议会提供咨询。在这方面它致力于避免或减少损失以及提高工作效率。
德国统一的财政问题:支持新联邦州的经济和社会福利建设始终是财政政策方面主要的挑战之一。在1991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里,通过包括社会福利保险在内的公共预算净流向德国东部的数额-即扣除在新联邦州的税收收入和行政管理收入-超过1兆马克。这样的财政调拨是史无前例的,在近代财政史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为地区之间的平衡这样动用过。
迄今为止做成了许多事情,实现了政治、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全面的,涉及所有生活领域的新秩序。基础设施扩建方面的进展是显而易见的。一个现代化的、有效率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德国东部劳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正在出现一个发展趋势的转折。
尽管在物质方面的统一过程中取得了种种成绩,促进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完成精神上的统一始终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因此,即使在将来,建设东部仍然是德国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点。
此外还有统一后的德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更大的义务,例如支持中欧和东欧国家中以及在原苏联的各个新独立共和国内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稳定过程。
德国统一条约规定,从一开始起就尽量广泛地将新联邦州吸收进基本法的财政制度中。1991年起,在新的联邦州原则上和在老联邦共和国一样,使用同样的预算经济和税收分配规定。为了在财政上适当地给予新的联邦州及其乡镇以保障,建立了“德国统一”基金。它由联邦和老联邦州共同筹资-绝大部分通过资本市场。
该基金在至1994年底的这段过渡时间内,代替全德的州间财政平衡。
1995年,“德国统一”基金已由革新的联邦国家的财政平衡取代。通过这个革新,新联邦州首次被纳入全德国财政平衡之中。新联邦州及其乡镇在新规定的财政平衡中每年获得对其预算的拨款约达500亿马克。由于老联邦州通过横向的营业税平衡和州间财政平衡共同承担了这些拨款相当大的一部分,联邦向各州转让其营业税份额的7个营业税点。1996年起,联邦根据家庭津贴新规定又将追加的5.5%的营业税转让给各州。从那时起,多子女家庭津贴不再直接发给,而是用所得税债务结清。此外,联邦以联邦追加拨款(1998年:约180亿马克)以及根据复兴东部促进投资法的财政援助(66亿马克)的形式提供拨款,从1995年起为期10年。这些财政手段使新联邦州能持续地在财政上自负赢亏地完成其各项任务。
公共福利与个人利益
公共事业包括在联邦、各州和地方以及在其他的社团、机构和公法的基金会中工作的人员。1997年6月30日,公共事业中的工作人员总共将近520万人,其中公务员、法官和士兵191万人(占37%)、职员248万人(占47.9%)和工人78万人(占15.1%)。联邦公共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占全部人员的10.2%,各州占46.5%,地方占32.6%,间接公共事业占8.7%和联邦铁路财产占2%。
1997年7月1日,“公共事业法改革法”生效。改革法将进一步做到人尽其才,并提高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进取心和效率感。责任心将得到加强,灵活性将进一步改善。领导人员的决策范围将与现代化的标准相适应。法律新规定证明,灵活地适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关于公共事业的宪法准则基础上的新的框架条件和要求是可能的。
工作时间的灵活机动化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最佳组织及其有效而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工作时间的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公务方面的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利益。因此,联邦政府一贯特别重视促进公共事业中的部分时间就业。部分时间就业为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更好地互相结合开辟了新的可能性。但是,它也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与私人经济相比,公共事业的部分时间率占21.7%(1997年地方政权状况),起了先锋作用。
联合会:联合会代表其会员对国家及其机构的切实物质利益。它首先包括雇员和雇主的大联合会,但是也有代表职业、经济或社会利益的许多其他组织,例如房产主、房客、妇女小组、战争受害者或驾驶汽车者都组成联合会。少数民族也组织起来。这些联合会依靠懂行的工作人员,从事舆论工作,藉以争取公民支持它们的要求。许多联合会的专业知识也可能对新法律的准备工作有用。它们的影响很大,但是,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着“联合会的统治”则不免过甚其词。
公民倡议活动:70年代初在德国开始活跃起来的公民倡议活动是一种相当新的结社形式。往往是因为公民感到当局和议会没有充分地向他们介绍情况并对他们的意见不够重视而联合起来致力于消除某种弊端。绝大多数的公民倡议活动是自发出现的;追求的经常是其成员个人生活圈子里的一个目的,例如可能涉及拯救因修筑新路而将被砍伐的古树,要求开辟儿童游戏场或者阻止扩建机场。公民倡议活动的目的常常也会互相矛盾。例如一部分人积极主张建造绕行公路以减少交通噪音,而另一部分人却由于保护自然的原因而拒绝这个项目。
联邦政府欢迎并支持那些旨在革除社会弊端并建设性地参与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集会自由的基本权赋予所有德国人以组织与参加和平游行的自由。但是,对有争议的项目的最后决定权在民主的合法政府和议会。它们有责任在决策时重视公共利益。因此,重要的是公民和公民倡议活动尽早地积极参与国家首先在计划方面的决策准备。在一系列的法律,例如联邦建筑法中,都有此规定。
外交政策
德国外交政策基本特征
德国外交政策的框架条件在行将进入21世纪之际发生了根本变化。德国重新统一了,并获得外交主权。它的安全政策状况有了决定性的改善。德国的外交政策始终是和平政策,仍然对确保全球的未来承担责任。东西方对峙的终结为从前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处于紧张状态的所有国家创造了新的自由。在整个欧洲和在世界上,过去不可思议的合作方式如今有了可能。
位于欧洲中心的统一的德国,作为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出口国,从这些新机遇中尤为得益。在一个越来越打成一片的世界上,闭关锁国已无任何可能。这个变化的最重要表现是通过通讯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而超越国家疆界的全球化。
在整个欧洲,民主、法制和市场经济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
然而,与此同时欧洲-和世界上其他地区一起-在过去的几年中也不得不经受在它自身疆域内爆发的公开战争冲突,因此,在欧洲创造一个稳定与持久的和平秩序、国际关系的进一步文明化和法律化,尤其是发展与扩充防止冲突与和平解决冲突的有效战略是德国政策始终不渝的优先任务之一。它的基础是主张人权、愿意进行对话、放弃武力和创造信任。从自身历史中得出的经验使德国以特殊的方式承担对自由的法治国家和人权的责任。因此,德国的政策在全世界范围内针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等原则;它愿以此为稳定、和平与发展服务。
在全球范围内提出的诸如克服不发达状态、保持一个可居住和有生存价值的世界、阻止人口迁移失控、同跨越国境的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限制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问题不是靠一国之力所能解决的21世纪的关键课题。
德国决心在这个变化中的世界上承担更大的责任。德国外交政策在这方面的活动范围依旧是同我们在欧洲联盟、在北大西洋联盟中的伙伴的紧密联合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特别是在联合国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ZE)内共同发挥作用。
由此产生了德国外交政策行动的以下重点:
继续扩大欧洲联盟这个必将发展成为在全球范围各个领域里一名 有行动能力的伙伴。通过加强和扩大欧洲联盟确保在整个欧洲的和平、民主与富裕。
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ZE)中加强全欧的合作。
进一步发展大西洋联盟以及跨大西洋的合作, 在此范围内欧洲必须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
加强国际组织, 首先是联合国以及德国在这些组织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促进和在全世界范围内尊重人权,
为子孙后代保持一个可居住和有生存价值的世界。
为了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地发展同 与欧盟接壤的地区, 特别是同 地中海地区和中东的伙伴关系。
外交政策的份量以及德国的活动能力的决定性基础始终是它的经济实力。
德国作为领先的出口国之一以及作为有发展前途的工业的所在地的作用必须得到确保。作为同全世界保持广泛联系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之一,德国依赖的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和始终恪守自由贸易和同时密切注视生态与社会利益均衡的世界经济体系。国际金融市场上反复出现的危机使各国国民经济的互相依赖性及其可观的社会不稳定潜力变得明显了。
加强贸易与金融领域里的国际机构以及为全球经济创造一个有约束力的、针对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框架是德国的利益所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愿为世界上的和平进步以及南北方的利益均衡作出自己的贡献。德国的外交政策始终为全球的持续发展这个目标东西方对峙的终结为从前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处于紧张状态的所有国家创造了新的自由。在整个欧洲和在世界上,过去不可思议的合作方式如今有了可能。
位于欧洲中心的统一的德国,作为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出口国,从这些新机遇中尤为得益。在一个越来越打成一片的世界上,闭关锁国已无任何可能。这个变化的最重要表现是通过通讯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而超越国家疆界的全球化。东西方对峙的终结为从前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处于紧张状态的所有国家创造了新的自由。在整个欧洲和在世界上,过去不可思议的。
德国在欧洲
欧洲的统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1949年成立时起就是欧洲统一的推动力。它的创始者清楚地认识到:欧洲的统一将加强欧洲在世界上的地位,并有利于在这个大陆上的和平、自由和富裕。通过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建立了一个旨在和平地、均衡所有人的利益地、密切地互相协调一致与合作的体系。
这个最卓有成效的体系的出现非一日之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52年和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以及荷兰一起首先共同创建了欧洲煤钢联营(EGKS或煤钢联盟),嗣后于1957年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WG)以及欧洲原子能联营(EURATOM)。通过1965年的合并条约,建立了EGKS、EWG和EURATOM的统一机构,目的是加强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政治影响,以及抓紧共同体这些机构的工作。通过1986年的统一欧洲文件,1992年2月7日在马斯特里赫特签订的“欧洲联盟条约”以及1997年10月2日的阿姆斯特丹新条约,在欧洲统一道路上又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建立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它的第三和最后阶段于1999年1月1日随着采用共同的货币-欧元开始,从而在欧洲出现了世界上第二大货币区。除此之外,欧盟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以来有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GASP)以及在法律和内政领域里的共同政策。这样就创造了向一个名副其实的全面的政治联盟发展的前提条件。
新的欧盟条约(EUV):加深欧洲一体化的另一个步骤是同时也创造了欧盟未来扩展前提的阿姆斯特丹新条约。德国是第一个批准该条约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一经照办,以下改进措施即生效:
总的来说, 联盟应该更加接近公民。加强雪中送炭的原则、为环保以及改进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创造更好的基础(例如普遍禁止歧视、男女平等)将有助于此。在新的条约中将顾及例如公法广播电视台、储蓄银行、教会以及体育等方面的要求。
应该提高共同 的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功效与可见度。通过赋予理事会秘书长在共同 外交与安全政策GASP(“GASP- GS”)中附设的高级代表的职责使共同 的外交政策“明显可见”。理事会秘书处新设立的战略策划和先期警告单位将为他作好准备 工作。同 时随着采取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决定的共同 战略将为执行共同 的外交政策创造一个新的工具。采取共同 行动或立场形式的共同 战略的实施决策将来再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
在安全政策方面重要的是使西欧联盟(WEU)向欧盟靠拢以及两个组织未来一体化的前景。所谓的“彼得斯贝格任务”(创造和平、维护和平以及人道任务)将被吸收进欧盟条约。欧洲理事会确定方针的职能将扩展到西欧联盟。
法律和内政方面的重要局部领域将转归更有效的共同 程序(全部的出入境准许政策、外部边界规定、避难法/难民政策、对来自第三国者的入境及居留条件、在民事方面的法律合作、部分的海关合作、与加重欧洲共同 体预算负担的欺骗行为作斗争)。
框架决定的新的手段在法律和内政方面依然进行国家间的政府合作的地方简化了程序。欧洲法院的作用已明显地扩大。赋予欧洲警察以采取行动的职权以及卓有成效的申根合作纳入欧盟框架是新的事物。
机动灵活条款在法律和内政领域里开辟了决心和能够这样做的国家之间更加积极合作的可能性。
欧洲议会正在明显加强。它的共决可能性正在扩大, 程序的数量正在减少。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各委员会中, 主席的地位明显加强。在各委员会未来的规模以及理事会票数的份量方面, 正在协商一个在最近的扩大生效前规定必要的机构改革的分级计划。
关于就业政策的单独一章构成了欧洲经过协调的就业战略的未来发展基础。此外, 社会协定将纳入欧盟条约。制订就业政策的欧洲理事会于1997年11月21/22日决定, 不 是首先批准条约,而 是立即就使就业章节的有关规定生效。
21世纪的欧洲:欧共体和欧盟从它们成立时起就不仅作为经济和富裕的共同体,而且也作为政治力量和民主的价值共同体具有巨大的影响力。1997年欧盟庆祝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40周年。随着联合王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的加入,从1957年的6个签约国发展成为今天欧洲联盟的15个成员国。
围绕着阿姆斯特丹新条约的成功会谈表明:欧洲人正在揭开他们共同历史的新篇章。欧洲以及每一个欧洲国家在下一个世纪中将起何种作用,将取决于这些努力的成功。
欧洲面临着两个超越于其他所有任务之上的巨大挑战:在整个欧洲到处都应该是欧盟已为它在这个大陆的部分实现的自由、和平和富裕。欧盟的任务是,克服由于东西方冲突而产生的长达几十年之久的分裂的后果并创造凝合力。德国将对此作出它的贡献。
欧洲必须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站稳脚跟。因此,它必须能够成功地对付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过渡带来的,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加剧的产品、人工成本和经济所在地的竞争。这是靠一国之力再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欧洲联盟愿意其他的,尤其是中欧和东欧国家入盟。必须持续不断地克服这个大陆长达几十年之久的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造成的分裂。
带着这个目标,欧盟逐渐地同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和匈牙利这10个中欧和东欧国家签订了联盟条约(“欧洲条约”)。此后,所有10个国家都向欧盟提出了入盟申请。
欧洲理事会于1997年12月在卢森堡作出了开始同10个中欧和东欧国家以及塞浦路斯的扩大进程所需的决定。这些决定所遵循的原则是,所有11个候选国被平等地纳入扩大进程,并个别地和根据各自的改革进展开始和结束入盟谈判。
接着,所有11个候选国的入盟进程于1998年3月30日庄严开始。为此欧盟分别向10个中欧和东欧入盟国家授予扩大了的入盟伙伴关系,它将使候选国进一步向欧盟靠拢。
1998年3月31日,欧盟开始同爱沙尼亚、波兰、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以及塞浦路斯这些进展最快的国家开始正式的入盟谈判。在第一阶段将同这些国家进行一项法律统调(“甄别”),其目的是鉴定在总共31次谈判中的谈判内容和问题。
在法律统调结果的基础上,欧盟于1998年11月10日同爱沙尼亚、波兰、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以及塞浦路斯开始了关于第一批谈判例行会议的具体谈判。
1998年11月4日,欧洲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所有入盟候选国进展情况的报告。在1998年9月重新提出入盟申请的马耳他也首次被吸收在内。
作为另一个要素,欧洲理事会在卢森堡召开了一次成员国、入盟国以及其他原则上可以考虑入盟的国家聚集一堂的欧洲会议。欧洲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2日以国家和政府首脑级在伦敦召开。所有的欧盟会员国以及11个入盟候选国参加了这次会议。第二次外长级会议于1998年10月6日在卢森堡举行,瑞士参加了这次会议。欧洲会议的议题是外交和安全政策、环境、法律和内政(特别是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以及跨越边境的合作。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进入经济与货币联盟最后阶段的最晚日期定于1999年1月1日。这个日期得到了遵守。
欧洲理事会于1998年5月2日决定,哪些成员国从一开始起就能采用欧元货币。它们是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实际上采用的情况如下:
从1999年至2001年, 除国家货币外的非现金货币交易已经可以用欧元进行。
2002年1月1日将发行新的欧元纸币和硬币。
最晚在2002年7月1日, 老的货币失效。
那些暂时还不能或不愿入盟的成员国将通过一个新的汇率机制与统一的欧洲货币接轨,以此阻止欧洲共同的内部市场的分裂。
经济与货币联盟(WWU)1998年5月2日的决定将载入史册。它意味着欧洲统一大业的新质量。WWU的参加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仅只能有限制地被视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共同对非国家化的货币质量承担责任,内部事务正在成为共同的事务。
将近3亿人口的欧元区将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BIP)的19.4%和世界贸易的18.6%。与此相比,美国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9.6%和世界贸易的16.6%;日本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7.7%和世界贸易的8.2%。
欧元作为贸易货币、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将成为除美元外新的全球主导货币。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W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估计,欧元的份量将大于包括在它之中的各货币的总额。欧洲将更有能力提高在进一步塑造世界贸易和世界金融制度过程中的发言权。对改善欧洲这个所在地的地位来说,这是无论怎么估计也不会过高的。
欧洲货币联盟这个稳定地区将有可能更好地在全球化的竞争中站住脚。有了欧元,欧洲将成为一级的世界金融势力。有了欧元,欧洲终于重返国际舞台。它的影响将超出欧洲的范围。它从而也有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有了欧元,国际金融市场第一次有了在美元之外的可信选择。欧元资本市场将在支付能力、深度和广度方面占世界第二位。在它背后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势力。
设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EZB)将按照联邦银行的样板保证欧元的稳定。欧盟在1997年取得一致的稳定公约将通过严格的制裁阻止欧元参加国不牢靠的预算政策,并以此支持欧洲中央银行完成其稳定任务。
统一的欧洲货币对着眼于出口的欧洲各国的国民经济,尤其是对德国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欧洲内部大市场将无汇率风险。这给企业家带来了更多的核算安全,保证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竞争。这一切为低利息、稳定的价格以及从而为在一个更加严峻的全球性竞争中前途有保障的工作位子创造了前提条件。
为完成其任务,欧洲联盟拥有一系列的机构,其决定部分地在成员国是直接的法律。
最重要的行政机关和机构是:
1979年以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欧洲议会(EP)。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 它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共决权, 并从而 成为部长会议的平等伙伴。
欧洲理事会, 即国家和政府首脑以及欧盟成员国外长。他们决定欧洲政策基本方针问题。
决定联盟政策的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它由专业部长组成(例如交通和环境理事会)。(外长的)一般理事会是理事会超越外交政策的中央领导和协调机构。
作为超国家机构的欧洲委员会。它不 依附于任何政府, 关心各项条约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并对共同 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拟定建议。
负责维护法律的运用和解释欧洲联盟法律的欧洲法院(EuGH)。它的司法权进一步发展了欧洲的法律, 并保证对欧盟法律文件的全面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德国各州和地方的24名 代表所属的地区委员会。它在涉及地区和地方主管权的政策方面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咨询。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它在涉及社会伙伴利益的事务中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咨询。
欧洲总会计署监督共同 体以及共同 体建立的每一个机构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欧盟正在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政治联盟。联盟的一个成员国的每一个国民同时是联盟公民。联盟公民的身份首先赋予他在一定的条件下在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自由活动和居留的权利。它给他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如果他的住所在他并不拥有该国国籍的一个成员国内参加地方选举的权利。联盟公民享有在其祖国在那里没有代表机构的第三国通过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使馆或领事馆要求领事保护的权利。他们有申请参加欧洲议会的权利以及通过一个由其指定的公民事务专员对欧盟机构的工作提出申诉的可能性。
在法律和内政政策方面,成员国首先在同在很大程度上是超越国境地进行的,并已成为对欧洲内部安全越来越大的威胁的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时进行合作。不允许药物贩子和人口贩子成为一个统一的欧洲的得利者。另一个重要领域是使欧盟的避难和难民政策协调一致。
根据雪里送炭的原则,共同体在不属于它专有的管辖权范围内的领域里,只是在必要的措施在成员国一级不能完全达到的目的,因而由于其规模或影响在共同体一级解决为好时,才采取行动。这样就存在一个欧洲及民族国家行动级之间的理智的利益均衡。
联盟的核心部分是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GASP)。它以欧洲政治合作(EPZ)为基础。经过20多年前的艰难创业阶段,如今欧洲政治合作已发展成为欧洲外交政策方面的一个重要机构和统一大业的一个重要领域。新的质量得以产生的基础是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和联盟统一的结构框架的一体化、安全政策同时被采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越来越同欧盟的其他领域,尤其是同对外经济政策相联结。
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在进一步发展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西欧联盟(WEU)应扩建为欧盟的安全政策与防务政策的臂膀,并长期地扎根于欧盟-并非与北大西洋联盟竞争,而是作为它在欧洲的支柱。这样,欧洲人就能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也在危机情况下利用北约的基础设施行动。欧洲同北美的集体自我防御的不可替代的安全联盟仍然不受影响。
此外,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共同战略的新的手段将使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便于实施,GASP的高级专员将提高其可见度。他将领导一个新的GASP的计划和战略单位。
欧洲联盟已成为世界经济最重要的内部市场。欧盟15个成员国之间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都已取消。欧盟内部市场的4个基本自由是:人员、商品、服务以及资本的自由交往。
欧洲联盟奉行对世界开放的贸易政策。它主张面向市场经济的世界经济秩序,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范围内遵循这些贸易政策目标。欧盟在WTO中和美国一起起着领导作用。它同第三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建立在它与众多的国家及国家集团(例如在地中海地区、在东南亚和在中南美洲以及在原苏联领域里)签订的一系列贸易、合作与联系协定的基础上。
同发展中国家伙伴合作的核心部分是同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70国(AKP)签订的洛美四协定(1990-2000年)。在该协定的第二份财政议定书(1995-2000年)范围内,1995年允诺给非-加-太国家的财政援助达133亿欧洲货币ECU(约247亿德国马克),同上个5年相比增加了22%。
德国作为经济上最强大的成员国向欧洲联盟支付了巨额的财政纯费用。将来德国仍将尽力促进联盟的进一步一体化。但是,将来的经济负担必须合理地分配给更多的承担者。
在“新的跨大西洋议程”的基础上,德国在欧盟范围内致力于为21世纪扩建欧洲-大西洋伙伴关系。这一进程的核心部分是贸易和经济,特别是减少跨大西洋的贸易障碍、外交政策方面的合作,首先是在战争地区的共同行动、解决如环境、人口迁移等全球问题以及同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和加强在所谓的“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中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等活动领域。
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EuR)在1949年成立时就处于欧洲一体化与合作的开始。
欧洲理事会的机构是部长委员会、议会全体大会和欧洲乡镇和地区会议。1996-98年担任欧洲理事会议会全体大会主席的是德国联邦议院议员莱妮¡菲舍尔。德国人汉斯-克里斯蒂安¡克吕格作为副秘书长是该组织第二位地位最高的官员。德国和俄罗斯、意大利、英国和法国一起是5个最大的会费缴纳国,总共占欧洲理事会2.9亿马克预算(1998)的将近三分之二。
欧洲理事会从一开始起就主张多元化的民主、人权和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并以此为民主的欧洲创立了主导方针。它的广泛的几乎包括一切领域的工作计划构成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国家之间合作的核心。
除了进一步保护人权外,目前它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使中欧和东欧的新成员国接近欧洲的结构。通过部分地和欧盟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共同实施的广泛的咨询和支持计划,欧洲理事会正在促进中欧和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进程以及适应法律标准。
欧洲理事会迄今通过的170项公约还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欧洲防止刑讯和非人的或侮辱性的对待或惩罚协定(反刑讯公约)、欧洲社会宪章、欧洲文化公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协定或对生物医学的人权协定。
对违反人权的行为可以向欧洲人权委员会以及欧洲人权法庭提起诉讼。
欧洲理事会有40个成员国。1990年以来它吸收了16个来自中欧和东欧的成员国。它的扩大尚未结束。跨高加索国家(亚美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以及白俄罗斯、摩纳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已经提出入盟申请。然而,该组织的影响已经越过了欧洲的地理范围。美国、日本和加拿大被授予观察员身份。非欧洲国家加入或参加了欧洲理事会的公约和部分协定。
联邦政府在欧洲理事会范围内致力于进一步发展由人权公约确立的高标准。1995年10月2日德国批准了规定在斯特拉斯堡建立统一的常设人权法院的1994年5月1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次议定书。德国还批准了反刑讯公约以及它的两份补充议定书。
德国积极参与在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宽容委员会(ECRI)中的工作,其席位由1993年维也纳欧洲理事会最高级会议决定。该委员会审查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国内同种族主义、仇外行动、反犹太主义和不宽容作斗争的情况,并在地方、国家和欧洲各级提出措施建议。
在“统一的欧洲最高级会议”(1997年10月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上,欧洲理事会40个成员国以及另外4个入盟候选国的国家与政府首脑通过了一个行动计划。他们在计划中赞同在1998年11月1日成立一个新的、统一的人权法庭,并一致同意全面禁止将人无性生殖化,并将此在一份关于生物伦理学的补充协议书中确定下来。
在最高级会议之后,德国于1997年11月6日担任为期半年的部长委员会主席(至1998年5月5日)。
在德国主持下优先进行的是落实最高级会议的决定。特别给予注意的是进一步发展欧洲理事会在人的和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高标准。例如,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公约于1998年2月1日,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德国于1997年9月10日批准了框架公约。
两项协议是欧洲保护少数民族的推荐书基础。它们将有助于在早期就缓和可能出现的冲突。
选举常设人权法庭的法官使法庭的准备工作有了良好的成效。法庭可按照计划在1998年11月3日开始工作。与此同时,关于任命人权专员的磋商有了进展。
对成员国随着入盟接受的义务的有效审查-所谓的监察-有了进一步发展。欧洲理事会从而以其各项民主计划掌握了消除确定的民主方面欠缺的一个经过考验的工具。
欧洲理事会也加强了反对对儿童的性虐待的斗争。例如1998年4月28日在斯特拉斯堡举行了受到广泛重视的1996年斯德哥尔摩世界会议的后继会议,反对对儿童的职业性的性虐待行为。
同欧安组织(OSZE)、欧盟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正在向前推进。欧洲理事会将于1999年和2000年贯彻执行计划在2001年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的联合国世界会议的欧洲筹备会晤。
除此之外,欧洲理事会目前正在进行根本性的结构改革。这方面的当务之急是,改进工作方法以及同其他的欧洲组织,特别是同欧安组织更加有效的分工。
在德国担任主席期间的一个里程碑是俄罗斯批准欧洲人权公约。从而欧洲理事会所有40个成员国都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清楚地表明,欧洲的分裂得到最终的克服,是欧洲理事会对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和实现了人权的欧洲的重要贡献。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ZE):欧安组织有54个参加国(所有欧洲国家、原苏联的后继国家以及美国和加拿大;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被继续取消加入资格。)它是全欧合作的唯一专设机构。欧安组织的主要文件包括赫尔辛基最后文件(1975)以及巴黎宪章(1990)。在东西方对峙消除后,这些文件使欧安组织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这些文件的进一步发展,在1999年欧安组织最高级会议时将通过一个欧洲安全宪章。参加国声明拥护人权、民主、法治国家以及经济自由、社会公正和欧洲的统一。它们以此允诺对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很高的共同价值观以及对本国公民的态度承担责任。
欧安组织是54个参加国试图在其下对和平解决冲突的准则、对维护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力的标准以及对平等的伙伴国家进行合作的准则取得一致的最高组织。欧安组织在完成其任务时同联合国、北约、西欧联盟、欧洲理事会以及欧盟密切合作。在哥本哈根欧安组织外长会议(1997年12月)上,为这一合作决定了第一批准则。它们是:避免工作重复、利用比较的长处、制造协同效应、在不同的组织中无名次之分和竞争关系。
欧安组织作为组织-与过去基本上是一系列会议的欧安会议KSZE不同-具有固定的机构和小组。欧安组织常设理事会定期在维也纳的秘书处所在地召开会议;欧安组织媒体自由专员同样在维也纳办公,民主机构及人权办事处设在华沙,少数民族高级专员在海牙工作。
欧安组织如今接受一系列行动任务,首先在早期警告、防止冲突以及解决危机等方面。欧安组织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是带有一项政治授权的欧安组织使团。通过欧安组织接受对科索沃地区的验证在人员规模(约2000名国际工作人员)以及任务范围(监督塞尔维亚政府在科索沃履行责任、冲突各方停火、遣返难民和被驱逐者以及参与和平地政治解决科索沃地区的冲突情况)等方面使欧安会在过去所做的一切都相形见绌。
在12个欧安组织长期使团中的两个最大的使团(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中工作的国际工作人员各有200多名。OSZE组织和监督了1996年以来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进行的选举。它的任务还包括,根据但顿和平协定对贯彻人权作出贡献,并通过支持军备监督和创造信任的措施有助于防止发生新的敌对状态。在克罗地亚,欧安组织继续联合国UNTAES使团的工作也对东部斯洛文尼亚难民的重新一体化和回归作出了贡献。
根据德国和法国的一项倡议达成的关于欧安组织内部的调解与仲裁程序的协议在1992年年底签订后于1994年12月5日生效,今天已有25国参加。欧安组织从而拥有和平解决争执的各种可能性。在此协定基础上成立的欧安组织内部的调解与仲裁法庭设在日内瓦。
欧安组织在人权方面建立了广泛的责任,这关系到联邦德国的利益。它们-虽然在法律上无约束力-在政治上却发挥了巨大的约束作用,因为它们是在所有参加国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决定的。为了保证对欧安组织在人权方面的准则进行持续的监督,定期举行严格和公开地讨论参加国国内人权状况的会晤。
少数民族高级专员一职是在德国的明确支持下,由1992年赫尔辛基首脑会议决定设立的。他尽可能早地确认潜在的由种族问题引起的紧张局势,并协助通过与有关各方直接磋商加以限制与消除。
欧安组织媒体自由专员署是根据德国的倡议在1998年1月1日建立的。媒体专员行使记者申诉的主管机关职责,并应致力于使欧安组织成员国更好地履行欧安组织在媒体和新闻自由领域里的责任。
欧安组织将继续作为对话、谈判与合作的专门机构,给军备监督、裁军、创造信任与安全、改善安全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以及减少冲突危险的进程以新的推动。为此,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于1992年设立了欧安会安全合作专设机构。在布达佩斯首脑会议(1994年12月)上已经通过一个由民主地检查军队及其在国界内外投入使用情况的准则将现行的禁止使用武力法具体化的行为法典以及一项关于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原则的声明。
发展政策
发展政策是被理解为在全球确保未来的联邦政府国际合作政策的一部分。用原联邦总理维利¡勃兰特的话来说,它是“21世纪的和平政策”。作为全球的结构政策,它的任务是为改善在南方和东方的伙伴国家中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政治状况作出贡献。它建立在伦理-博爱和全球-生态的责任以及对地区的和全球的政治稳定和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世界经济结构变化的利益之上。联邦政府发展政策的目的在于,
促进全球的社会公平、同 贫困作斗争、尊重人权以及支持民主的根本原则。
为和平解决与克服 冲突作出贡献。
保护环境和限制人口增长。
参与塑造在我们伙伴国家内的经济发展。
德国在发展合作范围内取得的成就使它成为最大的施与国之一。它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平等伙伴基础上进行合作。
1961年,专为此目的成立了联邦经济合作部(BMZ,从1993年起加上“与发展”)。这样,发展合作首次在世界上获得了内阁级。联邦经济合作部的成立表明了议会、联邦政府和人民在战后年代里进行了只有通过外援才有可能如此迅速地重建家园之后,帮助正处于困境的其他国家的人们的决心。
在原东方集团瓦解后,除原来的发展中国家外,出现了中欧、东欧和东南欧以及原苏联等转型国家形式的合作新伙伴。
在奉行发展政策的40多年的时间里,联邦政府和非国家组织以及自费进行工作的机构一起,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并为促进南方和东方的伙伴国家创造了一整套措施。由于伙伴国的积极参与,这些措施适应了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中东以及中欧和东欧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经济与社会状况。
发展合作不能也不得代替我们的伙伴国家对它们自身的发展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它们对全球性地确保未来所作的贡献。外来的援助应给予推动和加速发展,但是不能取代自己的努力。因此,发展合作能对伙伴国的持续发展和解决全球性的任务作出重要贡献。发展政策也是参与塑造全球性的框架条件,以有利于世界各个部分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持续发展。这方面包括建立有效率的国际财政系统、注意在国际协定中的社会政策和环境政策标准以及为能承受地解决许多伙伴国家的高度国外债务而投入。
帮助消除大规模的贫困及其结构方面的原因是德国发展政策的主要目标。唯有做到减少饥馑、贫困与贫富差距,保护和保住自然的生存基础以及实现尊重人权,方能有明日之世界大同。通过消除产生冲突的根源来防止冲突以及促进和平与民主地解决冲突是德国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已成为人们共识的是,生活在世界上贫困和富裕地区的人们是休戚相关的。正在敲起警钟的环境破坏程度及其对工业国、发展中国家以及转轨国家的反作用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联邦政府不仅在德国奉行先进的环境保护政策,而且它也支持伙伴国家为一个有利于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各项努力。
作为领先的出口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主张自由的和向世界开放的,同时也是在社会和生态方面负责任的世界贸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它也关心伙伴国家的经济复原和进步。一个国家的经济越是有效率,它作为贸易和投资的伙伴就越有吸引力。
然而,进行发展合作还有另一个主旨:南方和东方国家生活条件的改善将为许多人开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未来前景。不然,他们就将被迫离乡背井。因此,发展政策有助于消除人口外逃的根源,是预防性的难民政策。
发展政策的基础:发展的目标必须由伙伴国家在国际社会包括在90年代的各种重大的世界会议上拟定的方针框架内自己来确立。最近几十年的经验表明,发展的成败关键首先在于伙伴国国内的政治和经济框架条件。
只有在国内存在使人们有用武之地的框架条件的情况下,发展合作才能有效。经验证明,这样的前提条件只是在一个具有市场经济因素、特别能激发人的进取心的法治国家中才最可能具备。
因此,联邦政府确定了5项重要的促进发展的内部框架条件,作为发展合作器械和资金投入的标准。它们对合作的规模和方式都有影响。这5项标准是:
尊重人权
人民参与政治决策
保证法律安全
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以及
国家的行动面向发展(包括削减过高的军备 开支)。
发展合作有针对性地支持的是伙伴国政府及社会力量旨在改善发展的内部框架条件的各项措施。
发展政策也支持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框架条件。全球性的结构政策包括改革和加强联合国及其发展计划并为“全球统治”建设一个国际性的建筑。发展政策也在德国本身实施。在国内,为了内聚力的利益,在那些对全球持续发展有影响的领域,例如在气候保护领域里的变化是必要的。在促进对外经济时,越来越重视生态、社会和发展政策等方面的观点。国内在发展政策方面的教育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发展政策合作的进行通过
国与国之间的直接双边合作
国际机构的多边合作, 尤其是联合国及其特别组织
其发展合作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来以固定的条约作为基础的欧洲联盟
拥有同 其伙伴进行合作的长期经验的非国家组织的促进以及
私人经济合作的促进。
1997年德国为官方的发展政策合作的净支出(即在扣除偿还后)为102亿马克。这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0.28%。除联邦政府的款项外,也包括联邦各州的款项(1997:7.561亿马克)在内。德国在这方面的支出超过工业国支出的平均数。除此之外,1997年德国对过渡性国家提供了11亿马克的公共援助。
财政、技术与人员合作:联邦政府的发展政策所遵循的目标是支持伙伴国在经济、社会、政治与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发展,并从而有助于改善生活条件。在更新的“同发展中国家双边的财政与技术合作准则”中写道:“从长远看,只有在发展中国家自助的源泉,特别是人的能力与知识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的情况下,这个目的才能达到。合作是为了唤起和促进自助和主观能动性。”这些准则涉及的是联邦政府的由参与的各部决定的管理规定,它们是: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外交部以及联邦财政部和联邦经济部。
准则中规定:“合作不包括奢侈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和设备或为此类目的使用的资金。”总的来说,适用的原则是最少干预,即计划尽可能由伙伴国制定和实施。联邦政府为合作确定框架,承担政治责任,并负责控制和监督。
在联邦政府内部负责此事的是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在发展中国家同各国政府的经常联系由驻外机构主管。联邦政府委托复兴信贷机构(KfW)负责财政合作(FZ)范围内的费用的审核与使用。对伙伴国的技术合作(TZ)是无偿的,通常通过直接进行的途径完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派联邦自己的技术合作协会(GTZ),还有联邦地球学和原料所(BGR)以及联邦物理技术所(PTB)进行。德国经济界获得关于财政与技术合作方面的供货及生产可能性,尤其是关于决定的招标和参与竞争等方面的信息。
在1998年年度预算中,提供给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用于财政合作(FZ)的现金预算为25亿马克,技术合作(TZ)11亿马克。重要的是在预算中确定的责任授权,部可以在这个范围内按国际法规定作出有约束力的允诺,绝大部分从以后几年中的现金预算中兑现。1998年财政合作的责任授权达22亿马克,技术合作为12亿马克。
在财政合作框架内,为实物商品和设备投资筹措资金。这通过给某些计划利率优惠的贷款以及一般的通过对世界上最穷的国家无息的或无需偿还的补助进行。
技术合作的任务是通过传授知识和能力,发动和改善其应用的前提条件,来提高伙伴国的人和组织,尤其是还有较穷的居民群体的工作效率。技术合作包括:派遣专业人员、顾问、培训者、鉴定人员以及专家;为所资助的机构提供装备及材料或为之融资以及支付被派遣人员的报酬和接受派遣顾问的任务的当地技术与领导人员的培养与进修费用。
在人员合作(PZ)方面,伙伴国专业人员与领导人员主要在德国培训和进修。至1997年底,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受到这种计划资助的人员约为230000人。1997年得到资助的约20000人。人员合作的目的在于向伙伴国的人们提供适当的可能性,自己负责地发挥已有的能力与知识。这方面包括资助开业以及在发展合作的项目中雇用本地的专业人员。
1996年年底,除了技术合作协会主要包括像DED和政治性基金会等各种发展服务组织在内的广义的技术合作项目中工作的大约有1400名德国专业人员和由德国资助的大约7900名当地专业人员(包括地方工作人员)。在大约1800个相应的财政合作项目中工作的专家中约有900名来自伙伴国家。
发展合作的重点:首先必须在哪些部门里依靠德国的支援克服在发展政策方面重大的难关,要与德国发展政策计划协调一致,并在考虑到伙伴国家执行的政策的情况下作出的国情分析来定。
与贫困作斗争的措施应该促进穷人的生产能力和创造力,并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独立经营为他们的继续前进创造前提条件。这方面处于中心地位的是便于和激发人的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改革。参与和自助是与贫困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意义的是贫穷的居民群体直接参加规划和制订的着眼于自助的扶贫项目。它们要有广泛的影响和导致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改革。和贫困作斗争还包括广泛的其他措施。这方面特别包括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私人经济的积极性、通过自己在农业、小工业和手工业中的活动创造工作位子和收入以及建立储蓄和信贷团体。
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保住自然的生存基础,在伙伴国家使经济的发展在生态上能够承受,并使它们有可能参加全球的环境保护。
这通过促进伙伴国国家有利于保护资源的环境政策、计划和项目,通过参加保护特别受到危害的生态系统的国际倡议,通过使所有的发展合作计划的安排对环境有利等措施来实现。在环境保护中特别清楚的是,德国的发展政策正在何种程度上对减少全球的风险作出贡献。
在教育和培训范围内的措施应该有助于建设对我们的伙伴国持续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材队伍。教育和知识是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所有的伙伴国家都有阻碍发展实际的职业能力、首创性以及独立性的不利因素。
发展合作特别促进提供足够的基础教育以及改进职业教育。它的主要任务是传授所需的基础知识,但是首先还有这些知识的应用,并从而提供直接的生活援助。特别在职业教育领域里,德国的方案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
德国发展合作其他的-部分的是正在扩展的-活动领域有促进私人经济、技术转让、开发以及确保粮食生产、卫生保健和人口政策、支持妇女以及预防和克服危机。
发展政策为防止和克服危机服务,从而对在全球确保和平作出贡献。在过去50年中各种战争的90%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给那里造成了饥馑和贫困。因此,发展合作的目的是进一步为消除冲突根源作出贡献,并支持各项和平地防止和克服冲突的措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参加联邦安全理事会就表明了联邦政府这个扩展了的安全政策思想。即使在一场激烈的冲突结束后,只要发展合作完善地确保从救生援助过渡到重新建设,它就完成了一项重要的功能。和慈善救济相反并作为它的补充,发展合作的中心任务始终是支持保证自己独立发展的长期持续的结构建设。
妇女是发展进程的重要承受者。她们超比例地遭受贫穷与侵犯人权之害。因此,支持妇女和女孩是发展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发展合作的所有计划都要审查其对妇女的影响和是否做到男女平等。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上,联邦政府为妇女的法律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咨询总共提供了4000万美元。
促进私人经济的意义越来越大。它的内容包括市场经济改革、贷款计划直至在非正式的部门中的咨询。手工业和中小企业是均衡和不受危机影响的经济发展的支柱,位于促进的中心。对小企业的支持是对战胜贫困的直接贡献。私人经济结构在物质基础设施和生存的预防措施中也很受欢迎。
亚洲和拉丁美洲边缘国家的进步表明,通过扩大贸易以及通过刺激投入私人资本能够达到怎样的蓬勃发展。德国的发展合作正在经济领域里完成中介者和催化剂的功能。为了支持伙伴国家贸易和私人企业的发展,它投入一套在德国经济参与下发展的、内容广泛的培训、咨询、融资以及参股措施。通过这类由国家促进的计划取得了对德国经济也有裨益的多倍效果。
然而,从亚洲开始的金融危机表明,货币混乱能对几十年的发展进步造成何种危害并迅速地产生全球性的影响。因此,联邦政府也在发展政策的框架内致力于建设预防性的监督机制和加强一个有效率的国际金融体系。发展合作从而对加强经济所在地德国和确保德国的工作位子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德国经济界的竞争能力,虽然各种计划是按照发展政策目标选择和制订的,并采取交货约束原则,国家在双边和多边领域里投入的资金的大部分又以订单的形式返回它的手里。
在联邦城市波恩成立的“国际合作中心”为德国的发展政策及国际合作的活动者提供了通过互相之间以及同国际伙伴合作来加强本身力量的新的讲坛。他们由此可以更多地得到德国的公众的注意和承认,并从而改善他们在国内外参与政治的可能性。
由于重要的部继续留驻、由于许多发展政策的机构,同时还由于基础设施,国际上有经验的联邦城市波恩及其地区愿意作为其他组织及机关理想的所在地。今天,波恩已是联合国重要组织的所在地。由于政治上重要的国内和国际的会议在这里召开,这个中心具有良好的机遇成为超越德国边界的发展政策及国际合作中对话和职权范围的著名和受重视的地点。
86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准备参加将在汉诺威举办的EXPO2000世界展览会。其中较贫穷的国家正在和德国技术合作协会(GTZ)一起为它们在EXPO展览会场地上的馆内展台或展亭以及为在全世界的分散活动制订方案。这些活动将表明,持续发展是如何在当地实际发挥作用的。联邦政府通过技术合作协会提供1亿马克,使最穷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参加这个世界展览会,并且还在世界展览会的专题园区和安排计划中作出发展政策方面的贡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EXPO2000是向全世界公众展示自己对全球性的发展伙伴关系的贡献的一个良好机会。因为这是获得期待的2000万参观者的世界范围内的媒体反响。在EXPO期间,伙伴国有机会以它们的方式向数以百万计的观众显示它们对正在到来的千年世纪持何态度。
经济
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国际上领先的工业国之一。它的经济总能力占世界第三位,在世界贸易中甚至占第二位。它在西方7个工业大国(所谓的“G-7”)集团中共同发挥作用。在每年一次的“经济首脑会议”上,7国国家与政府首脑共同商定他们的经济与财政政策。
1997年,老联邦州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有为最终使用而生产的商品和服务行业的总产值-达最高纪录,为32197亿马克。每个就业者按统计挣得115000马克。剔除价格影响的,即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值在最近的30年中翻了一番,在45年中甚至增加了4倍。如按1991年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从1950年的4267亿马克提高到1997年的28310亿马克(老联邦州)。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常谈及“德国的经济奇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经济部长路德维希¡艾哈德并不以此概念为然。他说,事情不在于奇迹,而“只是按照自由制的原则,获得重新使用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自由以及人的精力这种可能性的一国之民真诚努力的结果。”
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已发展成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意味着既背离了过去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你斗我、我斗你”的原则,又摈弃了国家在经营与投资决定方面说了算的经济统制。保证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及私有财产的基本法使这些基本权利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它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在这个框架内,由千百万家庭和企业自由和独立地对他们想生产和消费什么作出决定。而生产什么货物,生产多少以及谁从中得到多少,这个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家尽可能地放弃对价格和工资形成的直接干预。
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竞争将个人对利润的追求汇入为需求者提供最佳货物的活动之中。它推动进取精神,迫使企业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产品质量、有利的支付与供货条件或额外的服务项目而崭露头角。同时,竞争还要求革新工序和生产,促使企业合理化以及节约使用紧缺资源。
毫无疑问,公开竞争对所有的参加者都是严酷的。因此,企业家一再试图或者通过与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或者通过公司的联合等方式来减轻竞争造成的压力。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不允许这样做。该法禁止订立以限制竞争来影响市场的协议与合同。卡特尔法巳几经修订补充,以保证它对变化了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的效果。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的卡特尔局监督该法的实施。在欧洲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竞争政策的制定越来越转移至布鲁塞尔的欧洲委员会。
联邦政府的目标过去和现在都是加强竞争,从而减轻公共预算的负担并更有效地为公民提供服务。只有中小企业的健康基础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才能更加积极地展开。首先必须给予新的革新企业以参加竞争的良好机会。
联邦政府将在这方面为中小企业、手工业,为改善独立者以及开业改善经济的框架条件。这些条件应使对中小企业的促进计划更加简化和集中。为了改进企业的自有资本设备,应使企业更易于获得风险资本。继续加强经济界的革新能力,与此同时使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能更快地在企业中变成有销路的产品。对企业的效率来说,一支训练有素的职工骨干队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效果和更切合企业实际,必须进一步发展德国教育机构和经济界之间经过考验的二元制培训制度。此外,应随着职业培训就能获得被任命为手工业师傅所需的能力证明,使手工业中的受培训者尽快独立开业。为了消除不必要的官僚主义,还要实行精兵简政。争取达到的劳动和环境的生态现代化为许多革新企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遇。由于一方面促进生态革新和另一方面加重能源消耗的税收负担,具有良好销售前景的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方法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全世界广受欢迎。
社会伙伴的作用:雇员和雇主-通常也称为社会伙伴-在工资自治的框架内自由谈判商定劳资合同。它规定工资额、工作时间、休假天数以及一般的工作条件。因此,在经济生活中社会伙伴的组织-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具有重要意义。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其会员的利益,但也审时度势地代表他们。然而,它们同时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它们之间的斗争能够对经济制度的运作产生深刻影响。联邦德国的社会伙伴时刻意识到自己的这一责任。经济制度的稳定有它们一份不小的功劳。
经济制度的社会成分:迄今为止,联邦德国的社会安定比在其他有些国家更有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民享受着一整套的社会福利保障。尤其是雇员的社会福利有相当大的保障。无论雇员年老、患病,因事故受伤或失业,还是受企业破产的影响或决定改学一种更有前途的职业-福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他在经济方面无后顾之忧。这是一个团结的集体的成功之处。谁积极参加工作,就向不同的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保险费用。社会福利制度远超出雇员本身的范围。它包括子女补贴、住房补贴、给贫困者的社会救济金和给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费。联邦德国为社会福利保障所付款项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3。主要由于将新联邦州包括在内,1997年的社会福利金份额提高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4.4%。越来越清楚的是,社会福利预算所占的高比重以及为其筹资所需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是德国的竞争能力和就业前景的一个负担。应当消除这个负担,而不影响到社会福利保障。联邦政府将制定出如何使社会福利保障现代化的各种可能性。为了使社会福利保障在将来仍然为人们所能支付,公民们的自给在这方面的意义越来越大。然而,应该保住的是社会福利保障的核心要素,首先是保证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生活标准的根本保障。
宏观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也会出现违人心愿的发展。国家必须试图通过公开的市场以及一项宏观经济政策来抵制这些发展。其目的是:在经济持续适当增长的同时确保价格稳定、高就业率及对外经济平衡。对这些目标意义上的经济发展负责的还有劳资伙伴。
经济政策的一个中心任务仍然是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关键是增加投资和创设确保未来工作位子的革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经济界和各个工会也是当仁不让的。
为了尽可能广泛和持续地解决失业问题,联邦政府正在同各工会和经济界谋求建立“劳动与培训联盟”。其目的是明显地创设更多的工作位子,首先是给年轻人和年纪较大的雇员重新提供更好的就业前景。劳资谈判双方的任务将是,使劳动组织更加针对就业,并在工资和劳动时间方面允许更多的灵活性。要求于经济界的是更加努力地投资和革新,首先也要准备更多的培训位子。联邦政府将尤其是通过一项同样减轻企业和公民的税收和赋税负担的税收政策来改善这方面的框架条件。此外,公共管理应现代化,并在教育、研究和科学方面开始一个革新攻势。
参与制定和协调经济与财政政策的有以下机构:
国家经济发展理事会。它由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政府一名 成员以及乡镇和乡镇联合会的代表组成。联邦银行可以参加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的商讨会。理事会谋求经济景气政策的所有参加者尽可能一致的行动。
财政计划理事会。其组成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相似。它的任务是协调联邦、州和乡镇的财政计划。联邦和各州有责任制定出几年的财政计划, 以便公共收支同 国民经济的能力与要求协调一致。
经济学政策顾问已成为决策者的一个固定机构。它除了1948年成立的隶属于联邦经济部的科学咨询委员会以及科学研究所外还包括1963年成立的鉴定宏观经济发展专家理事会。这个由5位不偏不倚的专家组成的班子每年秋季提出一份关于宏观经济状况及预测其发展的鉴定书,以便各经济负责部门以及公众作出判断。
每年1月份,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它包括联邦政府本年度经济和财政政策方面争取实现的目标和制定的经济与财政政策的说明,并对专家理事会上年的年度鉴定书表态。
国际贸易:联邦德国赞同自由的国际贸易,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由于1/3国内生产总值在于出口,它依赖的是敞开的市场。对德国经济至关重要的是扩大欧洲内部大市场,保住欧洲联盟外的老市场,并开辟新市场。对外坚持主张开放市场和自由的国际贸易是符合对内实行市场经济的方针的。
经济所在地德国
正处于世界性的步履维艰时期:联邦德国是一个拥有高度生产率和收入水平、社会福利事业极为发达和生活十分富裕的国家。要保持这个高标准,就非适应科技和世界市场上的新发展不可。一个昂贵的所在地只有当它也是一个优良的所在地时才能保得住。在一个国际上越来越紧密相联的经济体系中的严酷的竞争目的就在于此。同时,这种密切联系也提供了为满足人们需要的低成本的货物供应和服务、世界市场上新的前景和新的就业可能性的机遇。
然而,全球化的巨大机遇也面对着种种挑战。在全世界范围内,为货物和服务所划的界限都较易通过,通讯和运输费用正在下降,生产技术的活动性越来越大。因此,在世界上其他的所在地使用和在德国的同样技术也可以达到高度的生产能力。工资差别和企业的负荷限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重要意义。投资活动是在最能见效益的地方进行的。
国际竞争的参数规定了前进的方向:为了加强所在地德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更加机动灵活地适应形势和进取精神、更多的市场活动和国家较少的干预是必要的。
前提条件:经济所在地德国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一系列的长处:高度生产率、就业人员文化素质良好、技术水平高、有首创精神的科学家、运作良好的基础设施、社会安定、货币稳定以及可靠的政治环境。但是,仅有这些优点还不能使德国在将来站住脚。在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用、工时、企业税收、环保规定以及社会福利费用等问题上,德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严峻局面。
所有这些因素必须通过生产率的高度增长来确保。德国必须关心的是在研究和开发、在发展关键性技术方面以及在将革新转变为能在市场推销的商品,在国际上保持竞争能力。市场经济的竞争在这方面是最好的做法。它使有效的生产机制得以形成,并保证货物供应着眼于最终消费者的愿望。
确保所在地:对挑战的回答既不能是推行保护主义,也不能靠中央集权下的经济统制的工业政策-贸易障碍和津贴补助更是利少弊多。联邦政府赞同自由的国际贸易,反对任何形式的闭关自守。因为德国将其1/3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出口,所以它依赖开放的市场。对德国的经济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通过市场开放的战略来利用国际分工的长处,准备成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开拓欧洲联盟内外的新市场。
因此,联邦政府的目标是为企业改善框架条件。通过一项税收改革、一次革新和生态攻势和有效地促进中小企业,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将得到加强。
通过一项税收改革,税率将分阶段降低。正在争取做到的是对扣除利润的法人税以及工商业所得税最大统一税率的35%。此外将缩减社会福利费用。今天42%的社会保险费用将降至40%以下。这同时减轻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革新能力应该得到加强,首先通过一个使企业能够迅速地和更容易接触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研究成果的革新计划。
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体系最重要的支柱。因此,为中小企业创造尽可能良好的框架条件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除了已经描述的减轻税收负担外,还专门为较小企业规划了其他的措施。对企业的促进手续应该简化和更加讲究效果。
在这方面,创业计划将享受到特别高的促进税率。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自有资本基础,来闯过严峻的竞争中的紧要关头。因此,联邦政府将为提供风险资本创造更好的机构方面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将同银行、资本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彻底研究建立风险资本基金的各种可能性。
所在地德国今天也面临就业政策方面的挑战。10%以上的失业率是社会难以承受的高度。然而降低失业率的任务并非政界单枪匹马所能解决;经济界和劳资谈判双方都有责任对减少失业作出贡献。
振兴东部-全体德国人的任务:1990年10月德国东部的经济发展状况令人沮丧。十分有效率、国际上具有竞争能力的西部国民经济面对着的是对面临的一体化过程来说装备极差的东部国家经济。
将很大程度上不盈利的经济改造成为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结构要求所有参加者-经济界、国家、而尤其是迄今为止决定性地推动了这个更新进程的德国东部公民共同作出巨大努力。唯有如此才能取得进展,因为新联邦州的人们模范地展示了主观能动性和适应形势的决心。人们常常不得不学会新的职业、多次改换工作地点或者甚至忍受失业。
在新联邦州的经济结构改变过程中,成立于1990年的公法机构托管局在“转折”后的开始阶段起了关键作用。它的法定使命是,清理德国东部的企业,将其私有化或者-如有必要-停产关闭。
托管局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至1994年年底)将几乎所有归国家所有的工商业经济的企业实现了私有化,或者归还给原主。但是,国家手中还掌握着广泛的房产,它们将逐渐地售出。
除了国营企业的私有化之外,从一开始起要解决的问题是使健康的中型经济结构得以产生。由于不仅是联邦政府的,而且还有各州和欧洲联盟的广泛资助,出现了一个开业的浪潮。它弥补了通过大型联合企业的结构改变而失去的工作位子的大部分。在此期间,又有了510000多家中型企业和自由开业者,雇用职工约340万人。
在建设有效率的基础设施方面的进展尤为显著。
基础设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以这样的规模实现现代化,在欧洲还从未有过:
至1997年底, 新建成或实现现代化的联邦公路和联邦长途公路干线有11000公里和5300公里新建和实现现代化的铁路线。
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安装大约520万 部新的电话。随着1997年年底整个网络的数字化, 德国东部拥有的电话网络将比德国西部的更为现代化。
在住宅建造方面, 国家修缮或新建了大约380多万 套住宅。这样就使1990年已有的每两套以上的住宅中的一套实现了现代化或新建。
农业企业的结构改变也成绩显著。首先在耕作方面出现了在欧洲相比特别有竞争能力的结构。
经济建设的前提是有秩序的法制和有运作能力的,由于德国西部的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业务援助在短期之内出现的州和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德国西部的样板建设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如今已经结束。
目前状况:“新联邦州”这个经济所在地在国际上相比完全可以拿得出去。来自大约50个国家的1700家左右外国企业的投资就表明了这一点。其中有一系列的世界著名的国际康采恩,例如美国的GeneralMotors(汽车工业)、法国的ElfAquitaine(能源经济)、美国的DowChemical(化工)、美国的AdvancedMicroDevices(电脑工业)、韩国的Samsung(电子工业)、挪威的Kvaerner(造船)。
外国投资者看好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劳动力的教育水平、进取精神和灵活性是公认的样板。此外,外国投资者为他们的投资获得在欧洲相比特别高的促进金额。
建设过程中的进展反映在蓬勃的增长率中。至1995年德国东部的经济迅速发展,实际增长率最高达10%。高度的增长率首先基于最初年代特别显著的活跃的建筑业。在此期间出现的正常化导致了建筑行业增长率的倒退。然而,始终迅速增长的工商业部门却无法补偿建筑业的衰落,致使1997年德国东部的经济增长率仅为1.6%,从而自重新统一以来首次低于原联邦地区(2.2%)。
但是,1998年又可期待2%的经济增长率,它越来越受到1997年增长率达到9%的加工业的扶持。
劳动市场上的发展始终不尽如人意。失业率一度下降,如今又达到一个高水平。1997年全年平均失业率为16.7%,这意味着,大约将有140万人登记失业。景气的复苏以及工资成本的适度提高使1998年的失业人数明显下降。
结构方面的赤字还不能在各个领域里除去。在这方面首先要提到的是和德国西部相比很高的工资计件成本。在每个就业者总收入已经提高到德国西部水平的将近74%时,平均生产率仅达到60%。过高的工资成本和工资附加成本尤其加重了那些正处于结构改变阶段,尚未具备进入世界市场条件的企业的负担。
但是,不受影响的是获得了新的生产场所,并具有一个按世界标准来说很高的生产率的投资者。
工业联合企业的崩溃给工业生产留下的缺口至今未能通过新的企业予以弥补。例如,在新联邦州,工业在总增值中的比重仅占大约16%,而在老联邦州则为27%左右。可以预期,结构方面的赤字是可以以重新出现的经济增长的加速来消除的。但是,劳资双方也必须通过克制的工资政策对此作出贡献。
为“经济所在地新联邦州”制定的战略:联邦政府政策的目标仍然是建设德国东部一个有效率的,依靠自己力量立足于市场,并提供足够的就业和收入机遇的经济。
联邦政府将以新的“东部未来”计划继续坚持不懈地进行东部建设。该计划最重要的要点有:
(在迄今为止水平上稳定有效的劳动市场政策以及创设额外的培训位子
(改善1997年就已在中期促进方案框架内直至2004年长期确保在高水平上的公共资助。在此同时,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基础、生态革新以及德国东部产品的销售将比迄今为止得到更多的支持。此外,要使促进系统更具透明度,并提高效率和使目标更加明确。
(通过促进向一个服务、知识和信息社会的过渡来加强工业基础
(继续顺利地进行“德国统一交通项目”。在扩建基础设施时,不仅要改善远距离的联系,而且也要使地方的基础设施现代化,首先是新建地方的迂回旁道。
总起来说,即使在不久的将来看来几乎无法再达到以往的高度增长率,联邦政府仍然期待着加速建设进程。
变革与革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面临巨大挑战:作为领先的工业国和第二大贸易国,几乎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像它这样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并依赖对外贸易。和其他许多工业国一样,它正面临使经济适应全球化条件,并同时减少高度失业率的艰巨任务。国内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克服德国东部和西部始终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分裂。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像德国这样被迫面对它的东部邻国从深刻的改革进程中产生的种种困难。
因此,根本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变化要求坚决的改革政策。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家政策的行动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们还将继续发生变化。世界经济越来越打成一片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欧洲不断进展的一体化以及正如21议程中所描述的全球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今天也构成了德国政策的行动框架。最近的经济风浪使国际上加紧合作更有必要。联邦政府打算以其变革和更新政策利用全球化为持续增长、革新和新的有发展前途的工作位子带来的机遇。
降低失业率:联邦政府的最高目标是减少在1997年平均为440万人的失业人数。减少失业的关键在于解决德国的经济、财政和社会问题。联邦政府牢记这个目标,正在动员所有的社会力量,并在一个劳动与培训联盟中和各个工会以及企业落实具体措施,共同为着眼于就业的劳资谈判政策以及为一个考虑到企业的灵活化需求以及就业者的生活质量的劳动组织承担责任。
联邦政府为持续增长和有发展前途的工作位子创造框架条件。这方面包括全面的税收改革、降低法定的工资附加成本、使公共管理现代化以及在教育、科学与研究中的革新攻势。
持续现代化:更新战略和解决未来任务包括的内容远远超过重新规定劳动和资本因素之间的关系;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全社会在联邦政府和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协议的制度模式之内的一次重新定向。它们重视国际的框架条件;它们的目的在于德国经济和社会潜力的最佳化,并考虑到了人民对未来的期待。这些战略考虑针对以下主要目标:
同 失业作斗争并加强经济
完成德国的统一。尽管在创造可比较的生活条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还始终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联邦政府打算消除新老联邦州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异,同 时也注意到, 东部的复 兴事业旷日持久。一个全面的“东部未来”建设计划是必要的。
一个有竞争力和透明度的税收制度以及一项生态税收和赋税改革。这方面的目标 是一方面减轻税收和赋税的整个负担, 使经济所在地德国更具吸引力以及保证税收更加公平, 另一方面促进就业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激励更多地酬劳有利于环境的行动。改革尤其着眼于减低法定的工资附加成本:这是创设新的工作位子的政策的支柱。
劳动和环境的生态现代化。联邦政府认为这是保护自然的生存条件以及创设更多的工作位子的巨大机会。它在这方面看重持续的样板, 并将21议程视为最重要的基础。这个项目优先的部分目标 是保障对未来安全的、环境能够承受的和有效的能源供应的一项现代化的能源政策、退出使用核能源以及有利于环境的交通政策。
在教育、科学和技术领域里的革新。它对未来的生活机遇具有重要意义。科研和新技术参与决定劳动和环境的未来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只有通过投入有发展前途的技术方能做到解决失业和持续地减少环境的负担。节省能源和资源的技术是未来富裕和国际上高度竞争力的保证。因此,联邦政府特别关注教育、研究和技术政策。
教育,科学,研究
学 校
1996年德国有52418所学校,学生1260万人,授课的职业教师大约779800名。基本法赋予每个人自由发展个性并按各自的爱好与能力自由选择学校、培训场所和职业的权利。教育政策的目标是使每人有可能获得最理想的促进并接受合格的、符合他的兴趣和能力的培养。每个人终身都应有机会在个人、职业或政治方面得到培养。教育政策的准则之一是将年轻人教育成为决心在民主制国家中共同担负责任的成年公民。联邦德国是缺乏原料的工业国,它依靠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力量,因此,德国对教育的投资额很高。在整个联邦地区,1996年仅从公共预算中就总共支出大约1592亿马克用于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包括对中小学生及大学生的资助措施。
法律基础:根据基本法第7条,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教育事业中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职权归各州所有,尤其在中小学教育、大学领域以及成人教育和进修等方面。教育事业共同的以及可比较的基本结构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关于统一教育事业的协定”(1971年10月14日汉堡协定)予以确保。根据该协定,各州对义务教育、组织形式、考试的承认等问题作出了有约束力的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各州文教部长例行会议(KMK)通过补充决定使各州的教育事业的其他根本共同点以及对普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结业的承认协调一致,例如关于重新安排高中、中学毕业考试中的统一要求以及关于相互承认的综合学校毕业资格保证教育事业中的统一性与可比较性的必要尺度等。各州在文教部长例行会议上的合作使教育事业在广阔的领域里有了统一的和可比较的发展。
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从6周岁开始至18岁,共实行12年。在此期间必须有9年(在有的州为10年)上全日制学校,然后为了完成职业教育义务必须上非全时的职业学校,只要青年人不再继续上普及教育学校或全日制职业学校。所有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教学用具一部分也是免费提供、一部分借给学生使用。如欲教学用具归己所有,则要求家长部分地从收入中自行支付。
基本法保证在自由负责的前提下建立和经营学校的权利。假如这样的私立学校想替代公立学校,它们需要国家的批准。私立学校只有在得到州主管学校的当局承认方有权根据适用于公立学校的规定进行考试和颁发证书。由各种不同的承办者创建的私立学校丰富了公共教育计划,在财政上得到州的资助。在德国上私立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1996/97学年大约有645000名学生在3645所普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普及教育学校43.6%的私立学校学生上文理中学,13%上“自由的瓦尔道夫学校”,10%上私人的特别学校。
职业教育
德国大多数的青年(大约同一个年龄的70%)在中学毕业后在二元制中学会一种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这主要是普通中学和实科中学毕业的年轻人;但是也有许多文理中学毕业生决定接受这样的培训。
培训的二元制:二元制中的培训职业由联邦、各州和社会福利伙伴密切合作根据劳动世界的需求共同确定。培训时间按职业的不同在两年和3年半之间。内容视将来职业对受培训者提出的要求而定。受培训者获得一笔报酬。企业和国家为二元制担负巨额经费。
二元制有两个不同于许多国家职业培训常见的纯粹学校培训的特点:
绝大部分的学习不 在学校里,而 是在经济界的生产场所或服 务性企业中进行, 在一个企业里、一种自由职业的实践中或在公共事业中。受培训者有时候离开实践去上职业学校, 所以同 时也是职业学校学生。年轻人每周大约3至4天在企业里, 大约1至两天在职业学校里接受培训。
培训由两个培训承担者负责:企业和职业学校。它们在德国分属不同 的部门管辖。联邦法律管辖企业中的培训;学校领域里的培训是各州的事情。
企业中的培训在一定条件下在使用的技术合乎当时情况的机器和设备前进行。在较大的企业中就在自己的徒工培训车间和在工作岗位上。在较小企业中的受培训者直接在工作岗位上接受培训。如果企业过于专业化,无法传授所需的各种知识,它们就得到跨企业的职业教育场所的支持。此外,有的培训阶段可以由其他企业承担。
职业学校课程的任务是,在专业理论方面促进和充实企业中的培训(专业课程)和扩大年轻人的普通教育。学校培训的重点的三分之二在专业课,大约三分之一是普通教育课。受培训者必须上职业学校是根据各州学校法的规定。
各个经济部门的500000多个企业以及自由职业和公共事业的实习场所对学徒进行培训。目前大约有160万年轻人正在接受培训学习360种得到承认的培训职业中的一种。但是,这些职业在就业系统中的需求却截然不同。将近42%的男性受培训者,女性受培训者中大约55%的人兴趣集中在10种职业上。男青年最喜爱的培训职业是汽车机械工、电气装配工、泥瓦工和木工,而女青年优先选择的职业则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医生助理、牙医助理和零售部门女营业员。
人人有接受培训的机会:德国所有的中学毕业生都应该获得一种尽可能合格的职业培训。因此就必须提供足够和多方面的培训位子。人人都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它在二元制中不和一定的学校毕业资格联系起来。二元制证明对培养专业新生力量是有效的,并正在进一步发展。这方面尤其包括在新的就业领域里的新的培训职业的发展以及对已有的职业的培训制度的现代化。此外,正在为能力较弱和能力较强的年轻人制定新的因材施教的培训计划。
职业进修:和以往任何时候相比,今天的学习以职业培训结束的情况更少。因此职业进修的意义越来越大。在德国,和它的多种多样的内容、功能和目的相适应的是一个分类细致的、承办者和资金筹措形式不同的进修系统。国家在社会福利和就业政策方面负责促进那些在一个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无法立足的人们的进修。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是雪里送炭。企业中的进修具有特殊意义。企业进修全部措施的一半以上已经由企业承办和资助。跨企业和企业外的承办者通过内容丰富的计划来充实和支持企业中的培训。
其他职业教育途径:除了在二元制中的职业培训外,还有在职业培训的全日制学校里的职业培训。这特别是那些作职业准备或者参加全日制职业培训的年轻人上的职业专科学校。学制至少一年。此外还有商业的、社会护理的和家务方面的职业专科学校,其他的例如还有卫生学校。进修的一个例子是专科学校。它是已经获得过一次职业培训的人们上的,提供进一步的职业进修(例如高级技工学校和技术人员学校)。
高等教育
德国最古老的高等学校-海德堡大学建于1386年。已度过500周年校庆的大学还有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莱比锡大学(建于1409年)和罗斯托克大学(建于1419年)。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对各大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威廉¡冯¡洪堡试图在1810年创建的柏林大学实现的教育理想。具有洪堡思想特色的高等学府只着眼于少数学生。它首先是从事纯科学的、无目的性的研究与教学场所。然而,这种理想越来越不符合工业社会的要求。因此,除了大学之外,出现了任务在于满足研究、教学和培养科学接班人方面迅速增长的要求的工业大学、师范大学以及尤其是70年代和80年代中的专科大学。
结果是,1960年以来当龄青年上大学的从8%提高到30%。1997学年大学新生人数超过266700人。1997/98年冬季学期的大学生人数大约为183.3万名。高等学校除了教学任务外尤其在基础研究方面满足不断提高的要求。为了能够完成这些任务,从60年代起,高等学校通过扩建和新建、通过增添教学人员以及通过增加经费等措施得到扩大。开设了新的课程,学习越来越考虑对口。但是,扩建跟不上学生人数的增长,致使最近几年中高等学校学习状况和学习年限的发展不顺利。
高等学校的改革:1998年,随着高等学校框架法的第四次增订,开始了高教事业的根本改革,其目的是,通过不调整、面向成绩和激发进取来保证竞争和细致区别,并确保21世纪德国高等学校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这个改革的基本组成部分是采取根据成绩对大学拨款、对研究和教学进行鉴定和实行攒积及换算学习和考试成绩的学分制以及加强高等学校的学习咨询职责。
新的高等学校框架法为加强德国高等学校在国际上的特色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如今它们可以根据国际上越来越多地得到承认的学分制来核算学习成绩,并采取以学士和硕士结束学业的新的学制。这样,德国的高等学校将来就可以颁发和国际上流行的学制相适应,并在全世界得到承认的文凭和学衔。德国许多高等学校在制订新的国际教学计划时就已经利用这些新的结业方式。最近在14所大学和6所专科大学中由联邦资助建立的针对国际的专业是面向外国和德国的求学者的。还规定了一种外语,大多数是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高等学校的组织:高等学校(几所私人的、特别是教会办的大学、联邦国防军的大学以及联邦行政专科大学例外)是州的设施。联邦和各州在扩建和新建大学的框架规划及其经费筹措方面进行合作。为了未来的任务专门成立了联邦-州教育规划与研究促进委员会。联邦和各州在这个框架内共同促进教育事业中各领域的模型试验。
而高等学校却享有自治权。它在法律的框架内有自己的校规。
高等学校由一位专职校长或主席领导,选举产生后任期数年。学校的自治权根据“集体大学”的模式,即所有大学成员分层次能运作地参与的原则。为了参与高等学校的意志形成,教授、大学生、科学工作人员以及艺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水平、职务、责任以及有关程度原则上分别组成小组。在大多数联邦州里大学生的事务由自己管理。
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教育事业质量上最重要的支柱是综合性大学以及同它相等的高等学校。在这些学校里的学习以通过文凭考试、硕士考试或国家考试结束。1998年起也可以设立学士制和硕士制。紧接着可以继续深造直至通过博士生考试(博士学位)或结束目的在于取得某个学位的学习。有几门学科只以硕士或博士考试结束。可接着获得在大学的教授席位。
高等专科学校作为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高等学校种类主要在工程技术、信息学、经济、社会学、设计、卫生和治疗等学科内提供与实践密切有关的学习,通常以文凭考试结业;从1998年起也可以设学士制和硕士制。今天,几乎1/3的新生选择此类高等学校。与综合性大学相比,那里的常规学习时间较短。
除了黑森州之外,主要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从70年代起有整体大学。它将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统一起来,相应地提供多种学制和结业可能性。1974年成立的哈根函授大学作为北威州的整体大学。它是德语地区唯一的函授大学和德国最大的大学学习的提供者。1997/98年冬季学期的学生将近55000名,由各地区的学习中心-其中几个设在讲德语的外国以及中欧和东欧国家-进行函授学习辅导。除了哈根的函授大学外,私立的函授专科大学也在全联邦范围内提供函授学习。各地的高等学校也越来越积极地在函授学习方面开展工作。计算机联网和多媒体今天为函授学习开辟了安排现代化和根据需求的学习计划的可能性。它们越来越多地也被利用来和在高等学校的现场教学计划的各个函授学习模式相连接。
大学学习和大学生:教育政策使高等学校向各阶层居民开放。仅举数例:1952/53年冬季学期来自工人家庭的新生占4%,今天约占14%。1952年大学生中1/5为女性,今天在老联邦州女大学生占42%,在新联邦州占48%以上。
联邦和各州十分关心外国人在德国的高等学校学习。1997年将近有153000名外国学生。
几乎所有的专业课程都提供教学计划并规定中间考试,但是大学生仍能在许多科目里自己决定选择哪些重点和课程。大学生不向国立大学交纳学费。
如果大学生,也就是说主要是他们的父母无力负担其生活及学习所需费用,大学生则在法律上有权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BAf鯣)获得国家的助学金。在常规学习期间,助学金的一半作为奖学金,另一半作为无息贷款,通常在资助最长期限到期5年后归还。
1996年得到联邦教育促进法资助的大学生总共占15.1%。这是一个明显的下降:例如1991年得到资助的大学生还占24%以上。联邦教育促进法通过65个大学生福利设施得到贯彻。它们通常是州的公法机构,负责在经济、社会福利、保健和文化方面对大学生的资助。地方大学生福利设施跨地区地联合在德国大学生福利设施(DSW)中。在迄今为止的56所高等学校中,DSW向外国的申请求学者提供的新的服务项目包括总价格有吸引力的住宿、膳食以及社会福利和照料在内的计划。
自由入学和名额限制:尽管采取了各种扩建措施,入学学生仍然纷至沓来,其结果是,不得不在全联邦范围内对包括大专业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专业采取入科许可限制,即“名额限制”,以解决容纳能力有限的问题。通常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中毕业文凭上的平均分数和等待入学许可的时间。在全联邦有入学许可名额限制的专业的一部分学习名额由高等学校的特别挑选手续分配。即除了高中毕业文凭上的平均分数和待学时间外,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测试和录取面试。
长期以来探讨的学习改革问题首先是缩短学制。今天一个大学生从开始至专业学习结束平均要在大学里度过13个学期,即寒窗6年半。这和国际上相比时间过长。此外,入学新生的年龄也越来越大。他们常常在上大学之前就例如已有多年学徒生涯或者从戎或非军事补偿劳务多年。与其他国家求职者相比,尤其考虑到例如在欧洲内部大市场中不断发展的国际性变动情况,这种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造成的就业开始迟缓现象看来是不利的。
新联邦州的情况:新联邦州高等学校的革新由高等学校改革计划(HEP)资助24亿马克,提出了在地区、专业以及结构方面详尽的建设高等学校设施计划。新联邦州现有16所综合性大学、14所艺术与音乐大学以及28所普通专科大学和8所公共行政管理专科大学。目前注册的学生约有208300人。HEP的各项措施对德国东部的高等学校和大学外的研究机构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得以重新定向以及如何和国际接轨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
高等学校校长会议(HRK)是德国几乎所有的国立的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的自愿联合(目前有258名成员)。在HRK中,各成员大学通过其校长或总监在涉及完成科研、教学和学习、在科学进修、在技术和知识转让以及在国际合作等任务的所有问题上共同发挥作用。HRK的工作包括:
促进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
交流成员大学在高校政策的制订以及问题方面的信息
制订对高校及科学政策问题立场和态度
公开代表成员大学的利益
维护国际关系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德国学术交流中心是德国高等学校的共同机构。它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科学家促进大学同外国的关系。它的计划对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专业都是公开的,对外国人和德国人一视同仁。此外,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还通过一系列的服务项目-例如信息及出版计划、咨询及辅导协助-支持大学与外国人和外国有关的活动,并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参与制定对外文化政策。它的正式成员是-根据申请-在高等学校校长会议上有代表的各大学和这些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年底,DAAD的成员总共有230所高等学校和130个大学生福利设施。
其任务是:
向外国的和德国的大学生、实习生、年轻科学家和大学教师颁发奖学金, 资助在大学范围内的培训和进修以及科研工作
介绍和资助各学科的德国学术师资在国外的大学担任长期或短期讲师(包括德国语言、文学和概况教员)
通过出版物以及口头和书面介绍和通过组织和资助外国和德国科学家及大学生团体的考察旅行, 提供关于在国内外大学学习和从事科研的可能性
通过重新邀请, 举办奖学金结束后的各种联系活动和出版刊物, 例如“DAAD通讯- 大学和外国”, 主要照料在外国的原奖学金获得者。
其他信息:
高等学校校长会议
Hochschulrektorenkonferenz
Ahrstr.39,53175 Bonn
因特网址:http://www.hrk.de
电子信箱:sekr@hrk.de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
Deutscher Akademischer Austauschdienst(DAAD)
Kennedyallee 50,53175 Bonn
因特网址:http://www.daad.de
电子信箱:postmaster@daad.de
成人教育
进修的含义是活到老,学到老,因而它的意义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在普通进修还是在职业进修方面,这一发展情况都是如此。通常将政治的和文化的进修归入普通进修之列。知识老化得越快,为了在职业中保持判断能力就越有必要终身学习。这也是专心进修行动组织(KAW)成立的目的。从1987年起,它就证明自己是关于进修这个题目有效的商谈场所,并促进了所有参加进修者越来越多的合作。
最近几年中,在德国参加各种训练班、讲座和研讨会的人数明显增长,并在1997年达到了从开始在“进修报告系统”(BSW)调查以来的最高点。在这一年里,每两个成年人中就有一人利用了提供的进修机会。
进修的承办者:在德国有许多不同的进修承办者和组织,
业余大学是白天的教育场所。它只集中于进修, 并全方位地提供基本计划, 首先是向一般的, 但是也越来越多地为所有感兴趣的公民提供与职业有关的进修项目。业余大学通常是乡镇(城市和州县)的进修中心;总共有1000多所业余大学及其众多的分部。
企业是职业进修的最重要的承办者;它们在自己的企业培训实施中或者和跨企业的进修机构和其他的承办者一起完成其任务。
私立的研究所或商业性的进修机构在职业改行培训、求职或扩大职业能力、电子数据处理(EDV)、学习外语和补考学校结业证书等领域里特别积极。
教会的重点放在人员教育、教育和学校问题、家庭、社会、文学、对生活问题的教育帮助、保健、伴侣和其他方面。
高等学校、学会和科学协会主要(常常和相应的职业联合会合作)致力于科学和专业方面的进修。
同 业协会(例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同 业公会和农业主协会)以及经济界的联合会和教育机构提供各种跨企业的职业适应和晋升进修的可能性和接受得到承认的结业的考试。
工会主要集中于使雇员具备 积极参与政治和在企业中代表利益的能力。它们在同 业余大学合作中(“工作与生活”联邦联合会)共同 承担广泛的政治和职业方面的进修工作。
福利联合会以特殊规模提供社会福利、卫生保健以及发展政策方面的知识和判断能力。
177个私人的函授机构1997年在1280个训练班里提供了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普通和职业领域里(特别是经济和销售实践)的进修机会。这些进修包括传统的指点自学的“自学指导”和越来越多的新的媒体。1966年大约有131000名参加者利用了函授学习。
联邦和各州政治教育中心以及各政党的基金会组织特别是关于时政问题和民主国家根本问题的多方面进修活动:康拉德- 阿登纳基金会(基民盟)、弗里德里希 - 艾伯特基金会(社民党)、弗里德里希 - 瑙曼基金会(自民党)、汉斯- 赛德尔基金会(基社盟)和海因利希 - 伯尔基金会(90联盟/绿党)。
第二教育途径使成年人有可能事后获得中学毕业证书。
图书馆、博物馆、社会文化中心、自建小组、公民倡议活动、书店和其他的机构试图在创建的进修组织之外满足专门的学习需求。
公法的广播电视台以其在电台和电视台里的节目为促进信息、教育和文化作出贡献。无线电讲座和业余大学密切 合作。进修计划通过无线电广播进入家门, 并伴随着当地的讲座。
其他的机构。对成人教育有特殊意义的还有:
德国成人教育学院注册协会是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科学学会的一个服 务机构, 并构成了成人教育的研究和实践的衔接。它根据这个功能通过材料、出版物、会议、工作小组和项目在两个领域之间进行调节。
联邦职业教育所(BIBB)受联邦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部的法律监督, 并且被纳入职业培训的二元制(企业和职业学校)中。BIBB从事职业教育领域里的研究和开发, 并承担联邦政府和职业教育实践方面的服 务和咨询功能。
联邦和各州在“联邦- 各州教育规划和促进研究委员会”中共同 发挥作用,而 各州在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范围内互相协调一致。
进修的经费:在进修方面的财政支出无法确切算出;1994年估计大约为700亿马克。这些资金的一半以上有私人方面筹措。企业每年为进修的投资超过344亿马克-包括在参加进修期间照付的工资;参加者筹措的费用大约达100亿马克。
公共资金主要来自失业保险金(1994年用于改行学习、进修和职业适应的费用为135亿马克)和各州、乡镇的和部分地来自联邦的预算(总共大约100亿马克)。就业者也可以为进修获得税收优惠。资助的形式之一是所谓的教育休假期,在此期间雇主继续支付就业者的工资。
其他信息:
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注册协会)
Deutsches Institut fuer Erwachsenenbildung e.V.
Hansaallee 150, 60320 Frankfurt am Main
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
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
Fehrbelliner Platz 3,10707 Berlin
德国业余大学联合会(注册协会)
Deutscher Volkshochschul-Verband e.V.
Obere Wilhelmstrasse 32,53225 Bonn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
Bundeszentrale fuer politische Bildung
Berliner Freiheit 7,53111 Bonn
科学与研究
最近几年里,诺贝尔化学、物理和医学奖获得者中也有德国科学家,例如1991年诺贝尔医学奖为细胞生物学家埃尔温¡奈尔和贝尔特¡萨克曼所得;1989年诺贝尔物理奖由物理学家沃尔夫冈¡保罗与两位美国同行分享;1988年3位研究人员约翰¡戴森霍弗尔、罗伯特¡胡贝尔和哈尔特穆特¡米歇尔荣获诺贝尔化学奖。1995年德国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是女发展生物学家克里斯蒂安娜¡尼斯莱因-福尔哈尔德(医学)和在美因兹执教的荷兰化学家保罗¡J¡克鲁岑。1998年诺贝尔物理奖由物理学家霍尔斯特¡施托尔默和来自美国的两位同事获得。
德国的大学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许多科目中曾处于领先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45位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中,10位是德国人;40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但是,1933年起纳粹独裁统治将许多最优秀的人物驱逐出境。有的前往美国,对那里的科学起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1945年以后,德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才缓慢地弥补了这种人才外流造成的损失。
德国的重新统一使科研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建设全德的科研界。今天,新联邦州拥有由大约120个联邦资助的研究机构组成的有竞争力的科技界,工作人员13000人:
3个黑尔姆霍 尔茨中心和10个分部
28个蓝色名 单科研团体机构, 包括研究所的3个分所(联合在这个团体中的研究所从事跨地区的研究任务, 由联邦和研究所所在的州各筹资50%)
弗劳恩霍 弗尔学会的19个研究所和分所
马克斯- 普朗克学会的21个研究所、分所和其他机构
两个特殊筹资的研究机构
两个联邦研究机构和34个此类机构的分部。
新联邦州研究的重点特别是新的原材料、信息技术、微电子、生物工程、环境研究、地球科学以及卫生研究。在许多研究基地,大学外的研究机构和公司的及大学的研究部门进行合作。新联邦州的研究被纳入许多欧洲及全世界的计划、合作关系和联合项目。
尽管如此,联邦政府仍然意识到,要创造德国统一的科研界尚须继续作出努力。因此例如通过为新联邦州高等学校的“革新讲座”筹资改善了研究结构,启动了高校之间以及外部的,包括经济界专家们革新的跨学科的合作。
考虑到确保所在地德国,联邦政府公开宣称的目标是使研究的成果在全球性竞争的情况下尽快地转变成为新产品和新工艺流程,以便利用新市场上出现的机遇。
研究机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工作在3个不同的部门中进行:高等学校、大学外的公共的和私人的非工业性研究机构以及经济界的研究单位。
高等学府中进行研究工作是德国的老传统。“科研与教学统一”是从上世纪初对普鲁士的各大学进行改革的威廉¡冯¡洪堡以来高校生活的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高等学校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工作的基地。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确保为科学界培养新生力量并从而保证研究人员不断更新的高等学校。大学外的研究首先以大学的研究为基础,尤其是例如自然科学方面的那些只有在庞大的班子里以昂贵的技术以及巨额经费方能实现的耗资巨大的研究项目在高校外,主要在基本上由联邦及各州共同资助的基础物理、新能源(例如聚变)、航空与航天、医学、分子生物学、环境与极地考察等研究机构中进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研究与开发部门工作的人员总共将近460000人,其中大约50%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其余的是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人数大约各占一半。1997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国内费用总额将近83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7%。这样,德国在大工业国(G7)中占第四位,仅次于日本(2.98%)、美国(2.52%)和法国(2.31%)。最大的份额,约510亿马克由经济界筹资。联邦和各州各资助大约150亿马克,联邦资金的其他16亿马克流入国外。
研究基地:高等学校在许多领域里,尤其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大多数领域里以及在人文科学领域里是研究工作专业方面最重要的负责部门。对新的研究来说,它们往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基地。
高等学校中的应用性基础理论研究越来越重要。在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方面,高校同其他的研究机构及工业部门的实验室进行合作。这就促进和加速了它们的理论知识向实践的转化。在这个领域里,高等专科学校也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它们是重要的商谈伙伴。
与高等学校的工作密切联系的是设在杜塞尔多夫、格廷根、海德堡、莱比锡、美因兹、慕尼黑的科学院以及1992年新建的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它们是科学界进行交流的中心,主要支持长期的人文科学项目,例如出版百科词典和论集。使基本装备由各州负责的高校科研工作得益匪浅的是第三个最大的向高校提供资金者德国研究协会(DFG)的研究资助。仅该协会审查处理的普遍科研资助申请就有将近14000项,创造了新纪录。这生动地反映了德国科研界,特别是德国高等学校的活力和革新能力。德国研究协会从联邦和各州得到资助经费,1998年约为25亿马克。
促进科学事业发展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MPG)是大学以外最大的研究机构,经费绝大部分由联邦和州拨款。它在德国约有80个尖端水平研究机构,并正在新联邦州建立新的机构。马普协会在它的设施中促进超出大学范围的或者需要特别大型设备的基础理论研究。
国家研究政策方面的一个重要工具是联合在德国研究中心海尔姆霍尔茨工作组中的16个大型研究机构,其资金来源的90%靠联邦(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提供,科研机构所在地的州各出10%。它们的任务从研究最小的物质结构、航空与航天直至癌症研究或环境与气候研究。
1995年为未来树立了以下目标:
致力于获取政治上有争议的能源, 也包括像利用太阳能或其他可供选择的能源
为不 仅“休整过”的, 即重新“清洁”的,而 且是根本就不 应该受到有害物质干扰的环境进行研究
改善迄今为止还没有重大突破的心血管病、癌症、艾滋病等方面的诊断以及采用新的治疗方法
开发研究微观世界的新的大型物理技术设备 。
科研与其成果在经济界应用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是促进应用研究的弗劳恩霍夫尔协会。该协会下属的大约50个研究所接受委托,首先为经济界在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里进行研究工作。
联邦德国各大科学基金会也起着重要作用,如弗里茨-蒂森基金会以及大众汽车基金会。它们以及德国科学捐助者联合会特别是高校科研界中求助者甚众的资助机构。由联邦资助的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向外国科学家提供在德国进行研究和德国科学家在外国进行研究的机会并资助各国杰出科学家的考察旅行。
今天,国家的许多任务若无科学的准备工作及咨询几乎无法完成。联邦的众多科研机构,如联邦卫生保健宣传中心或联邦环境署以及各州的科研机构在这方面积极进行工作。
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科研合作是德国科研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促进例如通过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或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进行的德国和外国科学家交流及直接合作外,还有多种多样的国际合作形式。联邦德国同30多个国家签订了科技合作双边协定。西欧的研究与技术合作的中心是欧洲联盟中,特别是研究与技术计划范围内的合作。这方面的合作通过交叉的合作形式例如与第三国在应用研究中的合作(COST)、欧洲联盟参加尤利卡(EUREKA)和欧洲太空组织(ESA)项目以及最近通过欧洲联盟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在欧洲经济区(EWR)条约基础上的合作,扩展到共同体地区之外。
欧洲一级的部分合作还包括拥有非一国之财力所能使用的大型科学装置,包括例如设在日内瓦的欧洲核子研究组织(CERN)的高能加速器、设在格雷诺布尔的马克斯¡冯¡劳厄/保罗¡郎格温研究所的超高流反应堆(ILL)或者海德堡的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EMBL)。
此类合作的共同目标是协调各国的科研活动,集中资源于共同计划中并以此同时加强欧洲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科研政策:决定德国的科研与科研促进的是基本法中规定的科研与教学自由、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以及在联邦、各州以及企业的专门研究需要之间的相应的任务分配。决定研究任务,评价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承担其后果,则首先是科学界自己的事情。
1996年联邦政府提出了“1996年联邦科研情况报告”。1998年随着“1998年对联邦科研情况报告的事实报告”发表了更新版本。两份报告向议会和公众详细介绍了研究与技术政策的目标与重点。
赴德留学资格
1.问:中国学生申请德国大学的具体入学资格有哪些?
答:中国学生申请入学的学历要求是:
1)学习十二年,高中毕业后,通过正式高考进入
A)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院校)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1 学期;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3个学期,可以取得德国大学直接入学资格;
B)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1个学期,必须读一年预科或直接通过预科的“大学入学资格鉴定考试”(Feststellungspr¨fung)后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方可入学。
C)三年制高等专科学校(即“大专”)毕业后,必须读预科或直接通过预科的“大学入学资格鉴定考试”后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方可入学。
2)学习十一年,高中毕业后,通过正式高考进入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院校)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3个学期;进入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5个学期,则可申请直接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
注:上述中国大学指: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 问:我该如何判断我们学校有没有留学资格?
答:判断一个学校是否有资格,我们按以下标准判断:
1、该学校属于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见教育部网站上的名单)。
2、您入学时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且按高考成绩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3、您的专业为非高职专业。
4、毕业后,您可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
符合以上的条件,通常就具备了留学资格,如果您还不确定,可以直接同我们联系。
3.???????? 问:那些人目前不具备申请德国留学资格?
答:以下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l????????? 中国高校两年制大专在读生和毕业生
l????????? 中国高校三年制大专在读生(毕业后具备资格)
l????????? 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l?????????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业大,职业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短期培训等非中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l????????? 初、高中生,及同等学历
4.???????? 问:军校学生有赴德国留学的资格?
答:中国军队院校除个别院校外,均需要获得本科学位证书后才具备就读德国大学的资格。
5.???????? 问: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留学资格?
答:已经获得了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具备赴德国留学的资格,在申请审核部审核之前需要将申请人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本科成绩单以个人名义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咨询部”办理中文的学历认证后,再按照“一般国内申请人”办理审核。关于如何办理学历认证,请访问“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网站(www.cdgdc.edu.cn)以便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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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德国大学名单
一、德国大学基本情况
德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师范学院、音乐艺术学院等。
综合性大学, 通常称为Universit?t,以教学和科研为主。这类学校可授予Diplom, Magister Artium 及Doctor学位。
高等专业学院, 通常称为Fachhochschule,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生经4-5年的专业学习,可取得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Diplom FH)。一些高等专业学院还设置使用英语授课的继续研修阶段课程(Aufbaustudium),学制一年半至2年,毕业后可获得(Master)学位。申请者一般要求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位。高等专业学院无权授予博士学位。
德国大学教学语言主要是德语,对外国学生入学通常都要求通过大学入学德语语言考试(DSH)或德语作为外国语考试(Test Daf)。德国大学很少有语言班,学语言需在私立语言学校学习,学费比较昂贵。个别学校个别专业近年也开设英语教学的国际课程,详情可参阅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网(www.daad.de)
经批准,外国学生在德国学习期间可以有条件打工。德国大学每学年两个学期,分别是10月至第二年2月和4月至7月。
二、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德国院校名单
德国国立或国家承认的330所大学、高等专业学院和其它学院:
1. Rheinisch-Westf?lische Technische Hochschule Aachen (亚琛工业大学)
2. Fachhochschule Aachen (亚琛高等专业学院)
3. Katholische Hochschule f¨r Kirchenmusik St. Gregorius Aachen (亚琛天主教教堂音乐学院)
4. Fachhochschule Aalen (阿伦高等专业学院)
Hochschule f¨r Technik und Wirtschaft
5. Fachhochschule Albstadt-Sigmaringen (阿尔布施塔特-锡格马林根高等专业学院)
Hochschule f¨r Technik und Wirtschaft??
6. Alanus Hochschule (阿兰努斯学院)
7. Fachhochschule Amberg-Weiden (安贝格-魏登高等专业学院)
Hochschule f¨r Technik und Wirts